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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私生活的公私双重考量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兰庆庆 日期:2012-03-19 12:09:21

  三、公私制衡——法与德的救赎

  由于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和动态性,领导干部私生活的双重维度相互渗透,导致界限模糊,公事与私事、工作与生活之间似乎越来越没有界限。但伦理道德的约束、法律规范的禁囿却始终存在,成为领导干部公与私的权衡之间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
  
  1. 法的救赎——权利、义务的二重选择

  任何权利,特别是人格权利,都要与其他权利相联系并发生碰撞。一方面,每个人都享有保持自己生活安宁、内心平静而不被别人打扰的基本人权;另一方面,领导干部作为“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底线的诱惑”(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6页),使得公共权力“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种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潘恩:《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1页)。如何避免权力的运行陷入公正与效率的二律背反,这也是涉及领导干部私生活领域的一道难题。对此,无论是从约束公权力出发还是从监管私生活着手,都存在难以尽善尽美之处。为此,可在权利让渡义务中寻求一个中间地带的突破点。

  通过法律的规定让领导干部进行权利和义务的二重选择,可以最终实现权利让渡义务。如普通民众的财产、收入、婚姻状况、社交对象等无须向别人报告,但官员的收入、财产、婚恋情况及子女从业状况等则有必要向组织报告,甚至有必要向社会公开。这看起来是对隐私的侵犯和不公,但这些很可能跟公共利益相关。官员可能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隐私都将受到限制,有的甚至不再成为隐私。这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作为官员应当让渡的权利,或者说是为官者应付出的必要代价。领导干部作为公权主体,具备较高的社会地位和优先获得或掌控较多信息等资源的优势,已直接或间接地获得较普通公民更多的物质和精神利益,享受更多的机会和权利。相应地,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限制。作为对既得物质和精神利益的交换,领导干部理应在隐私权方面比普通公民享有范围相对较小的法律保护。这既是寻求利益均衡的需要,又是彰显实质公平和正义的一条路径。退一步考虑,如果领导干部想与普通公众享受一样的隐私权,完全可以以放弃自己所享有的公权力来获得。因此,应在利益平衡的前提下,一方面保护领导干部与社会活动无关的私人信息,另一方面对其与社会利益相关的部分私人隐私加以适当限制。这是对领导干部私生活公私制衡权利与义务视角下的方法论解读。

  2. 德的救赎——道德的三重建构

  “现代社会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双重分化,在领导干部身上体现为社会角色的二重化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二元分离”[郭小聪、聂勇浩:《行政伦理:降低行政官员道德风险的有效途径》,《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因此,公职人员的道德风险会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和制度对此往往不能有效约束,而系统的道德建构却可以唤醒领导干部的“从政良心”,使其在面临多重目标冲突时,遵从良知与信仰进行选择和纠偏。当然,道德构建的目标是公共领域的“帕累托最优”,即同时兼顾公共利益最大化和私人利益最大化的双重取向。若此不能实现,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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