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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庸官懒政泛滥机理探查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周湘智 日期:2011-10-31 17:29:11

  政治学家汉娜·阿伦特说:“平庸的恶可以毁掉整个世界。”公务人员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组织和管理方面承担着重大责任,如果“仕而不优”、“仕而不勤”则“众必受弊”。有人说,如果把贪污腐败比作体制的“硬伤”,那么庸官懒政则是体制的“暗伤”。当前,庸官懒政已成为干部队伍中的一大顽疾,成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绊脚石”和“拦路虎”,必须进行釜底抽薪式的治理。而要真正找到对症的解药,必须首先对它的病因进行深入细致的剖析。我们认为,庸官之所以能逍遥、懒政之所以能延续,主要源于九个方面的“过失”。
  1.监督制约失衡。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缺乏监督的官员极易导致行为越轨。目前,我国虽已形成了以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执政党监督、社会监督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但由于民主政治发育不良、社会力量薄弱,人民群众难以有效监督官员的行为,对公务人员的监督主要来自体制内监督。同时,许多体制内的监督部门权威性、独立性不够,监督权限空泛、监督手段疲软,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缺乏监督启动程序,加上其他各种社会因素的干扰,导致监督的力度不大,监督的效能不高,“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制度监督太难、群众监督太空”的弊病仍未得到根治,制约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致使部分干部不能形成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缺乏对群众心声和民意的敬畏之心,更没有危机感,从而形成“弱作为”、“假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庸懒症候。
  2.法律规章失宜。优良的法律制度能有效保障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实现规范化,但目前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在此方面还存在偏差与漏洞。我国除了湖南省出台了《行政程序规定》、《政府服务规定》等地方性专门法规外,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对公务人员行政行为方式、时效等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庸官懒政行为的治理面临无法可依、无规可依的尴尬局面。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亦未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还有一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之间出现规范冲突或管辖权交叉,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所适从。”(周艳华:《关于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及其治理的思考》,《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12期)“我国现有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不作为的规定都是针对损害个人利益的情况,而没有规定针对公共利益损害时的起诉主体和责任追究方式,因此,无法从法律的角度来处分这类行政不作为。”(庞明礼:《行政不作为的根源考察》,《地方政府管理》2000年第8期)此外,我国的各种行政法绝大多数条款都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对行政主体的义务规定大多停留在程序的合法性规定上,而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大多没有规定,少量有规定的也只是笼统地要求“行政主体应当履行职责”,极少数有“责任追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得不到彻底执行。这些都为公务人员的庸官懒政提供了空间。
  3.单位职能失调。明晰的单位职能、顺畅的部门联动、确切的个人分工是杜绝公务人员行为角色失调,“防止权利与义务颠倒、服务与被服务颠倒、奉献与索取颠倒”的重要基础,但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存在部门之间管辖权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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