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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防范贿选问题的国外经验综览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李 巍 日期:2011-09-19 10:18:27

  贿选伴随着选举制度而生,是选举制度内的非正当竞争手段。贿选是政治的“毒瘤”,阻碍民主政治的良性发展。选举制度的发展过程就是防范贿选思路措施的不断成熟过程。考察英、法、美、德、澳大利亚等民主选举制度培育较早,且负面经验、曲折尝试较多的国家,探讨其对于贿选问题的防范思路及措施,无疑对于目前完善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及基层民主自治中的选举制度,防范贿选有借鉴意义。
  一、国外防范贿选问题之思路措施考察
  (一)选民的角度——选举资格限制的思路措施
  选举资格限制伴随着西方选举制度而生,在选举制度设立之初,欧洲和北美殖民地政治思想中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即凡是依赖于他人的人必然缺乏自我意志,因而没有能力参与公共事务。这其中就包含着限制选举权资格的理由:只有经济独立、思想独立的人,才有可能在选举活动中理性实现民主选举,抵御贿选的诱惑。从选举权赋予之初就将其神圣化,而不是廉价化,将有可能出卖选票、用选票作交易的选民排除在外。具体的资格限制包括财产资格限制、年龄限制、教育资格限制等,同时包含着具有性别歧视与殖民地色彩的性别限制、种族限制、宗教限制等。
  财产资格限制。英国法学家威廉姆·布莱克斯通爵士指出:“设置选举权财产限制的真正原因,是要将那些因境况过于贫贱而丧失自主意愿的人排除在外。”经济不能自理的贫民太容易被收买,因此,选举制运行的初期,西方各国都有对选举权财产资格的规定。在英国,1430年,各郡参加两院中平民院选举的制度得到法律确认,规定只有那些长期居住在郡内,年收入不少于40先令的自由土地占有者才有选举权。法国于1791年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和选举制度,把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规定只有拥有一定财产和纳税的人才能称为“积极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7世纪北美的各个殖民地国家一般要求选民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住房或其他个人财产。
  年龄、教育水平限制。如果说财产资格限制强调的是选举人对贿选等不正当手段竖起的经济壁垒,年龄限制、教育水平限制强调的则是选举人的独立的政治判断力,强调的是对政治民主文化的认同。17世纪北美的多数殖民地要求选民年龄在21岁以上,马萨诸塞和新罕布什尔曾经要求选民年龄达到24岁。因为,当时的人们认为,21岁以下的“孩子”还缺乏独立的意志和正确的政治判断力。19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约翰·密尔更担心民主总是把全体国民降低到智力和意向都堪称平庸的大众水准,用无名的集体暴政去贬抑杰出人物形形色色的个性,磨平他们的棱角。所以,他在主张实行公开选举的同时又主张限制选举权,让纳税多的和受过教育的人多一张选票。美国直至1975年才废除对于选民的文化测验。巴西、葡萄牙等国家至今仍规定不识字的人没有选举权。
  现今世界除了极少数国家之外,都在名义上实行了选举普选制,即名义上对选举权资格不做限制。在英美、北欧等国家,普选制的确立大体上都经历了严格限制选举权、逐步放宽选举权、形式上确立普选权三个发展阶段,跨越了漫长的历史年代,选举资格限定仅仅是这些国家民主渐进发展中的阶段性尝试。
  (二)选举程序的角度——秘密投票的思路措施
  秘密投票由无记名投票发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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