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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党员主体地位建设要跨越“组织本位”的鸿沟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郭群英 日期:2011-08-15 18:22:00

  在党内民主建设中,党员与党组织之间存在着“组织本位”的倾向,这种倾向严重阻碍了党员主体地位建设的进程。

  一、“组织本位”的主要表现

  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党员主体地位”命题的提出,推动了马克思主义建党思想的发展,也深化了中国共产党对执政党建设规律的认识。然而,由于党内高度集权体制存在时间较长,党员主体地位长期被党组织所“侵占”,党员实际上是被组织管理和教育的对象。据笔者所做的一份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主体地位建设现状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接近一半的被调查者认为“党员在党内的实际地位是被作为教育、管理、监督的对象”,这就是“组织本位”和“组织强势”作用的结果。

  所谓“组织本位”,就是在党内生活中,在党员与党组织的关系中,处处以组织为重,优先考虑组织的需求,党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党员的正当权利往往被忽视或侵占的一种党内权利配置模式。“组织本位”在党内生活中的具体表现有如下几点。

  第一,单方面强调党员必须履行义务,忽视对党员权利的保护。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然而在“组织本位”的长期影响下,党组织历来都是绝对强势的,组织的这种强势导致其忽视了党员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在对待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党组织只强调党员必须履行对组织的义务、为组织工作和服务,如果党员不履行义务还会受到组织的惩罚。而对于党员权利,党中央出台了很多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规定,但由于“组织本位”的存在,这些措施在很多时候都是难以实行的。例如,在调研过程中,很多党员表示,虽然已经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但在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中,最难执行的还是监督权。因为在党内,党组织历来处于强势地位,所谓的监督也主要是从“组织本位”出发,强调党组织对党员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虽然党章规定,党员也有监督领导干部和党组织的权利,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刚性制度保障,党员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难以实现。

  第二,单方面强调党员对组织的绝对服从,忽视党员的个人意志。党的民主集中制历来都很强调“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在历次党章修改中,第一次将“四个服从”作为民主集中制基本内容之一的是党的七大党章。它对“四个服从”的表述是: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服从中央。七大前,二大至六大通过的党章仅规定: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七大以后的党章对此都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四个服从”是确立党内生活严整秩序的原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是实现党的统一和集中的根本组织纪律。党非常重视党员对党组织的绝对服从,然而弊端就在这里,对“四个服从”的过分强调,不仅使组织本身的优越感更强,而且还极大地掩盖了党员的主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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