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县委书记职权激励与约束机制探析
近年来,县委书记一职成了腐败高发、易发、频发的“重灾区”。众多领导干部在县委书记职位上频频“落马”,固然与一些领导干部品行不端、德行不好密不可分,但进一步深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县委书记的职权没有看得见的界限规范,恐怕是其中更为重要和更加关键的诱因。县委书记作为县级党委中的一把手,在干部选用、重大项目投资、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制定等方面享有独一无二的发言权,这是保障县委书记作为县域发展第一责任人和本县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有效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然而,与县委书记的重大权力相比较而言,对县委书记权力的监督却失之于软,既缺乏对县委书记职权的清晰界定,又缺失这种界定基础上的制度规范,从而导致县委书记权力寻租的根本制度漏洞。因此,着力构建县委书记职权激励与约束机制,从制度上为县委书记工作开展优化政治生态,显得尤为紧要和迫切。 一、明确“权责对等”理念指导下县委书记职权内容 “郡县治则天下安”一语道出了我国自建立郡县制度以来治国理政的一条重要规律,深刻揭示了县域治理的极端重要性,而“县令”在其中的重要作用更是毋庸置疑。县委书记作为当代“县令”,需要在领导科学发展、促进安定和谐等方面搞好工作,其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可想而知。对于县委书记该不该享有重大权力,从理论上讲是不言自明。但问题是为县委书记有效开展工作提供权力支持的同时,如何明确“权责对等”理念下的县委书记职权界限,如何用制度规范保障这种界限。当前,以“权责对等”理念为指导,可以从新时期县委书记职权内容的不同层面着眼,明确县委书记的职权界限。 二要明确县委书记与县长之间的权力界限。县委书记和县长之间的职权划分是我国地方党政关系界限划分的“缩影”,能否明确县委书记职权其实是一个涉及县委书记是否懂得“授权”,是否善于领导的核心问题。在处理与县长的关系上,县委书记善于领导,首先,应体现在授权上。县长作为县域行政长官,理应有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党政分开必然要求县委书记不能统抓统管,而要抓大放小。其次,县委书记领导方式的科学化、规范化是界定二者职权的一个基本前提。县委书记要善于通过协调、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