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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国外治理隐性腐败的机制之鉴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李 巍 日期:2011-01-14 10:24:16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规范,腐败分子的腐败方式也在发生变化,由“地上”转为“地下”、由直接转为间接、由“现货”转为“期权”、由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转为隐蔽性较强的隐性腐败。隐性腐败涉及面广,现有法律、法规常常无法触及。相对显性腐败而言,隐性腐败更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为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治理隐性腐败存在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定性难、惩处难等诸多问题,对于实践及理论工作者来说,这是一项重大的挑战性课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此,笔者对国外治理隐性腐败的机制进行研究,结合我国国情探索对其成熟经验的借鉴。

  一、国外治理隐性腐败机制的考察
  
  所谓治理隐性腐败机制,即政府借助于一定机构,依据相应的反腐制度体系,对隐性腐败动态性地预防和监管的机制。考察美国、德国、芬兰、瑞典、韩国、日本、新加坡这些治理隐性腐败已初见成效的国家治理机制,总结以下三点。

  (一)源头上的治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能够让公职人员超标准所得无处藏匿,因此被称做是对隐性腐败源头上的治理。
  
  在美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防止利益冲突、预防隐性腐败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公职人员需要进行财产申报的内容主要有:申报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取的收益,签订的受益协议,接受的馈赠、款待和谢礼,以及个人的债权债务、买卖交易、社会兼职等。财产申报有着严格的责任追究。法律规定: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官员财产申报按照申报官员的级别与行使公共权力的大小分层次、有重点地进行。财产申报一方面可为民众及其代表监督政府官员提供必要的信息;另一方面可以提醒官员小心谨慎,避免公务活动与个人财产利益产生关联。美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主要是考察官员的施政行为是否存在与个人利益的关联。美国法律严格规定,只要存在利益关联,哪怕一美元的交易,都应视为腐败行为。这就使得隐性腐败的治理在源头上安装了固定的警报器,警示公职人员当谋取个人利益与维护公众权益发生冲突时,一定要迅速将其拆分,以免由于说不清而让自己的职业生涯蒙羞或承受巨大的损失。

  韩国政府早在1993年就制定并实施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该制度要求公职人员申报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财产状况,并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证明。韩国公职人员在成为财产申报义务人的一个月内应申报成为义务人以来的财产;因调离、降职、退职而免除申报义务的,如三年后又成为申报义务者,可以只申报调离、降职、退职后的财产变动情况。首次申报之后,申报义务人应在次年一月将上一年度财产变动情况向申报机关申报。如公职人员离职,也应在离职后的一个月内将该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向退职时隶属的机关申报,以避免因离职而造成申报真空,导致离职前的腐败。

  瑞典不仅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历史,而且任何一位瑞典公民都有权查看官员包括首相的财产及纳税状况。如果公民怀疑某位官员公款私用或挥霍公共资金,就可以通过对其财产情况的了解向有关部门或媒体举报,很快就会有人来进一步调查这位官员。

  (二)细节上的治理——道德规范法制化

  隐性腐败之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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