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治理隐性腐败的机制之鉴
个明显特点。重视岗前教育和培训,即通过基础教育、专门教育和特色教育等制度设计,将反腐教育内容寓于公职人员岗前教育之中,从一开始就注意提高他们的反腐意识,增强其抵制腐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注重自我教育和约束,即强调公职人员通过加强自我学习和教育来提高自身的约束力。突出重点教育,即在公职人员反腐教育中,针对在建筑行业、财政资金使用、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特殊领域内的人员开展重点教育,也包括对重要阶段、重要岗位和重要人员的教育。
新加坡政府一贯推崇诚实、正直的道德观念,要求公职人员廉洁、诚实、秉公守法。新加坡公职人员任职时,首先必须写宣誓书,宣誓遵守公务员守则和条例,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进行道德自律。 二、国外治理隐性腐败的经验借鉴 尽管美国、德国、瑞典、芬兰、日本、新加坡等这些国家与我国相比,国情上有很大差异,反腐败的法规体系、领导体制、工作格局和运行机制也都存在差异,但这些国家在治理隐性腐败机制中的一些设计思路和具体做法仍可给我们以借鉴。 (一)发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治理隐性腐败中的基础性作用,让隐性腐败暴露无遗 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国正在使用的规定有两个,即2001年发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10年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0年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副处级以上官员报告投资和房产、配偶和子女从业情况等均予以说明,并增加了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责任追究方式。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遏制官员腐败,特别是治理隐性腐败的决心。但相比于财产申报制度相对完善的美国、韩国、瑞典来说,还存在申报主体资格不全面、申报的内容规定不详细、对未及时申报或瞒报行为的惩戒规定不严等问题,这就给这项制度的真正落实留下了操作上的漏洞,难以维护此项制度的权威,并且给伺机打擦边球的隐性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为此,建议根据公职人员级别,制定相应的财产申报制度,让所有手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财产状况保持透明状态。对于申报内容与申报时间段更要有细致而缜密的制度设计。如离退休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不可以只延长至离开岗位一个月,这种时间段的设计完全可以让那些为利益驱使的少数分子隐蔽其非法所得,躲过制度监督,晚年尽享其隐性腐败的肮脏收入。对于伪报、延报问题的严厉惩戒性规定也是让腐败分子放弃幻想、正视现实的醒目之剑。 不完备契约理论认为,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明晰所有的特殊权力的成本过高,拟定完全契约是不可能的,不完备契约是必然和经常存在的。对隐性腐败的制约与惩治,各国法律“契约不完备”程度不同,因此对隐性腐败的治理程度也存在差异。但从我们所考察的美国、芬兰、日本的治理经验来看,它们对于公职人员道德层面的细节问题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这些法律法规让隐性腐败所藏匿的灰色地带被喷上了显影剂,本来含糊的、无法界定的、容易钻空子的问题,变得有法可依,清晰明白起来。 因此,治理隐性腐败,要深入分析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