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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国外治理隐性腐败的机制之鉴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李 巍 日期:2011-01-14 10:24:16
能够得逞,是由于法制框架存在漏洞。在许多场合,有些行为尽管从伦理的角度看违背了道德原则,从效率和公正的角度看有悖于公序良俗,然而它们却不违法。对应于“非法腐败”,现实中的确还存在着一种“合法腐败”或所谓“理直气壮的徇私舞弊”。因此,对于一个国家的公职人员来说,对其道德规范得越细、法制化程度越高,靠近其边缘的隐性腐败被反显出来的可能性就越大。尽管这种趋于细节上的厘定在各国的现实治理中存在极大的难度,但我们必须看到,正是这些貌似道德规范的法律裁定,才使得诸多隐性腐败显示在众人面前。

  在美国,《政府道德法》和《道德改革法》是规范政府官员从政道德准则的法律。其内容包括:对总统提名官员的额外收入作限制,他们的额外收入不得超过其正式收入的15%;建立独立检察官制度,加强对联邦道德的管理;对政府部门实行统一的礼品和旅行补贴原则。同时,美国连续进行道德立法,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要求不断被细化和规范,可操作性越来越强。《选举竞选法》规定:候选人收到超过200美元的捐款,须公布捐款者姓名、住址、职业、捐款日期和数目。另外,1992年,联邦政府道德署颁布的《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在礼品、利益冲突、滥用职权、兼职、职外活动等多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芬兰法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高额礼品,根据物价指数该标准时有变动,大概是20欧元。对于因公出差,各部门每年都有固定计划,出差目的、期限和报销数额都有规定。公职人员接受金钱、珠宝、家用电器、特殊(低利息)贷款、免费旅行等都可被视为接受贿赂,甚至接受荣誉头衔和有关部门的推荐也可能被视为受贿。

  日本于1999年通过的《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禁止公务员同与工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往来,包括合同方、接受审批方、被检查方等;禁止与利害关系人员就餐,接受其馈赠,包括婚丧嫁娶等礼金;即便不是利害关系方,如果接受的宴请或赠礼达到5000日元以上,就必须向组织汇报。

  (三)教育为主——重在事前的预防机制

  隐性腐败曾被一些学者定义为思想和作风上的庸俗化,并且指出这种庸俗来自政治上的软弱、思想上的麻木、作风上的浮躁,是典型的市侩作风。为此,预防隐性腐败要以思想教育为主,做到根本性的预防。对公职人员进行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是许多国家预防腐败、敦促公职人员保持清廉、杜绝隐性腐败苗头的重要措施。

  在美国,联邦政府道德署(US Office of Government Ethic)担负着很强的公职人员教育和培训功能。如对新录用人员,要求集中培训5—15周;凡是需要进行公开或者秘密财产申报的官员,每年还得接受额外的培训;平时在网上对普通公务员进行培训;对1200多名政府高层官员进行一对一而且面对面的培训。网上廉政教育一年不少于一次,通常以道德行为准则和法律法规为主,一般通过网上答题的方式来检验学习效果。没有通过网上测试的人员将接受面对面的辅导,直到通过测试为止。

  德国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反腐教育培训工作非常重视,把教育培训作为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拒绝腐败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教育的方式方法上,注重实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教育培训机制。德国的公职人员防腐教育具有重视岗前教育和培训、注重自我教育和约束以及突出重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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