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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身居官场高危岗位者的安全选择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陈茂先 日期:2011-01-13 11:05:56

  从党政职位及其部门岗位设计来看,原本没有“贵”与“贱”之别,也没有“高危”与“低危”之分,都是执政的需要、为民服务的需要。国土局长、交通厅长、公安局长、县委书记等岗位之所以被称为官场高危岗位,是因为一个时期以来,这些岗位的履职者不断暴露出贪污腐化、买官卖官、权钱权色交易、失职渎职等问题,而且呈现出一定的岗位特征。如国土局长的卖地求财、交通厅长的修路谋利、公安局长的执法违法、县委书记的买官卖官、国企老总的化公为私,正因如此,这些岗位才被称为“官场高危岗位”。一些媒体更是依据特定标准,将某些岗位进行了危险系数排名。尽管这种排名并没有相应的科学依据,但足以充分说明,这些岗位为其履职者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提供了便利、土壤和条件,必须加强监督。

  认真分析、系统研究官场高危岗位为何危、危在哪里,对于保护党的干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官场高危岗位危在特权

  俗话说,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从官场高危岗位腐败案例来分析,尽管腐败者的动机、内容、形式、程度和结果不尽相同,但是,这些岗位之所以成为腐败多发区、易发区、泛滥区,成为高危岗位,主要是因为这些岗位为其履职者提供了隐含的特权,从整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权。

  资源支配的操作权。从国土局长、交通厅长等岗位来看,它们具有支配使用公共资源的权力。当然,这种权力是受人民委托、党和政府委派的,是“代为”实施的。“委托—代理”理论告诉我们,委托代理的链条越长,代理者就越可能、越容易损害委托者的利益。从实际来看,这些岗位履职者权力的委托链条共有四重:第一重是人民将权力委托给党和政府,第二重是党和政府将权力委托给相关部门,第三重是部门将权力委托给特定职位,第四重是特定职位将权力委托给具体执行者。也就是说,权力的最终代理者与权力的起始委托者经过了四重委托。经过多重委托后的这些手握公共资源支配权的高危岗位履职者,利用委托人对其监督不到位的便利,利用对公共资源支配的操作特权,以特有的方式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为自己、为特定受益人谋取不法利益。

  工作评价的认定权。从市委书记、组织部长等岗位来看,它们具有评定下级工作、决定下级任免升降等诸多权力。对工作判断也好,对下级评价也好,除了工作实绩外,难免有评价者的主观因素。“评价悖论”理论告诉我们,由于评价者观点立场、价值取向等不同,对于同一个人、同一件事,其评价结果可能相近,也可能相差较大,甚至是相反。高危岗位履职者可以利用岗位赋予的主观评价这一特权来实现特殊目标,用喜不喜欢、合不合群、听不听话、会不会来事作为使用、任免、提拔干部的标准,对不符合自己标准而群众公认的干部不管、不问,不提拔、不重用,而对符合自己标准但群众不公认的干部绕过程序、突破标准来任用。这种特权导致一些地方买官卖官之风盛行、人事问题乱象丛生,也导致一些身居官场高危岗位者纷纷落马。

  信息公开的控制权。从安监局长、国企老总等岗位来看,它们具有优先占有、使用职位产生的内部信息的权力。履职者通过职位权力对信息进行控制,既可以将信息公开,也可以将信息封锁;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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