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探析
一、培育党代表的民主意识是健全完善党代表任期制的核心 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是落实党代表任期制的软环境。《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八条指出:“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按党性原则办事,严守党的纪律,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党代表肩负着对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等任务,只有培育党代表的民主意识,提高党代表的民主素质,党代表任期制才能够健康有序地推进。 党代表的民主意识是指在党内民主生活中,党员对自身民主权利、义务的认识,以及由此产生的政治情感、民主心理和自觉表达、平等参与党内事务的意愿。从内容上看,党员民主意识主要包括党员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纪律意识等。民主意识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到党代表对民主权利的行使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党代表的民主意识是落实党代表任期制的基础和先导,直接影响到党代表任期制的发展状况。 目前,党代表民主意识的缺失成为健全完善党代表任期制主观方面的主要障碍性因素。党代表民主意识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主体意识弱化。党代表主体意识弱化主要表现在:部分党代表不能正确看待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能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和权利,而是简单地将党的组织作为党内政治生活的唯一主体;在党内政治生活中,过度依附党组织,主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不够,不能独立思考问题、发表意见,不敢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敢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等。 第二,权利意识淡漠。党员的权利意识是党内民主发展的基础,而党内民主的发展是党员权利实现的基本保障。《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培训权、意见表达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申辩权、意见保留权、申诉权、请求组织帮助权等,该条例还为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保障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党内民主实践中,既存在领导干部缺乏民主作风、不尊重党员权利、不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的现象,也存在党代表漠视自己的民主权利、不关心党内民主生活的现象。由于权利意识的淡漠,一些党代表弱化了自身所应具有的主体意识,党内关系也因此简单化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内民主制度失去了相应的运作主体。 第三,责任意识虚化。责任意识来源于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一个真正的行为主体,不仅要以法规赋予的权利作为基础,而且必须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有效的责任行为作为事实上的支撑。党内民主不仅保障党员合法行动的自由,而且要求党员对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对党的事业有一种责任意识。但是,由于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淡漠,很多党代表未能建立起真正的责任意识,而是将责任仅仅理解为对组织的一种服从,表现为在党内生活中随大流,唯领导和上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