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亟须提升制度执行力
一 执行用人制度不力、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避重就轻。通常是利用制度设计时为满足个别特殊需要留的“小口子”,置主要方面于不顾,在次要方面做文章,以“特殊”代替一般。如民主推荐干部,《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但有的却以该条例中提出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为由,有意无意地将组织推荐作为干部初始提名的主要方式,而组织推荐往往仍是少数人说了算。二是避难就易。执行制度不是知难而进,而是见难便退,工作专拣容易的做。如治理拉票贿选等行为,由于拉票贿选的危害面广、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平时大都在回避或敷衍,有的只是到了民主推荐或民主选举时才出“招”应对。其中一种很容易做到,但也是极不应该的做法,就是在民主选举中想方设法阻拦会议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甚至连提名表也不让领,而且还认为这是抵制拉票贿选的“绝招”。三是避实就虚。对一些实的、符合民主发展要求的事竭力进行避让,如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记实、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公开、推行领导干部署名推荐干部等。而对一些虚的、形式主义的东西却乐此不疲,抓得很起劲。如有的地方兴师动众地召集基层群众代表,对隔了几个层次的上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这样做看似很民主,其实效果并不好。 执行用人制度不力、不到位的原因有很多,就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来说,多半表现在“三力”不足上。 其一,执行用人制度的内在动力不足,主要是特权思想严重,民主观念淡薄,忧患意识不足。有的不愿失去手中的用人权,特别是一些一把手,总感到放弃这方面的权力会影响自己的领导权威。有的把党管干部纯粹看成是“任命干部”,觉得在用人上就是要党委和书记说了算,否则就是在淡化和削弱党的领导。有的一谈及扩大干部工作民主,便不加分析地把一些国家的政局动荡、一盘散沙与民主联系起来,认为扩大干部工作民主的条件还不成熟。也有的仅满足于选任干部表面上的“意见完全一致”、“高票通过”,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及腐败行为认识不足、警觉不够,缺乏危机感。 其二,执行用人制度的外在压力不足,主要是执行制度的考评工作缺失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不严。在干部工作考核中,很少有把执行制度的态度和行为列为考评的重要内容的。一些循规蹈矩、认真按制度办事的同志,往往被看成是“死脑筋”,而善于投机钻营、常违反制度的人,反被视为“能人”。考评上的缺失与不公,导致一些人的制度意识越来越淡薄,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把用人制度当做一回事。对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不力,处理上雷声大、雨点小,更使一些人在制度执行中有恃无恐、为所欲为。在一次座谈会上,有位基层干部动情地说:“古代用错了人,举荐的还要负连带责任,现在用错了干部,却很少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