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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再思协商民主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特殊地位/杨守涛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杨守涛 日期:2023-03-24 09: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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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使得全过程人民民主成为一种经常见诸人民群众工作与生活中的“民主日常”,而不仅仅是一个在特定时期才存在的“民主节日”。因而也有研究相关主题的文献强调,协商民主是最能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内核精神的领域。[10]
  协商民主之所以能使全过程人民民主成为“民主日常”,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因为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制度程序中,协商民主广泛地存在着。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科学的制度安排和完整的制度程序。这样的制度程序不仅涉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还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当然也涉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同时又涉及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3]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这些制度程序里,协商民主都是广泛存在的。在学界已有的相关研究文献中,也有人强调了这种广泛存在的应然性,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协商民主具有广泛而丰富的意义和功能,除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人民政协,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等也“都需要进行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民主协商”[11]。二是因为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参与实践中始终贯穿着协商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科学的制度安排、完整的制度程序,还有一整套完整的、具体而现实的参与实践机制。这样的参与实践,是内容非常广泛的参与实践,是把所谓的“五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贯穿起来而融为一体的参与实践。在这样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实践体系之中,民主协商的相关实践自然离不开协商民主这种民主形式,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也“都离不开协商民主的基础性推进作用”[11]。总之,从理论上看,不管是民主选举相关实践,还是民主协商相关实践,抑或是民主决策及各种相关的管理与监督的各类实践,协商民主始终是民主参与的主要形式。在具体的民主实践中,包括党内协商式选举,各种协商渠道中的对话与沟通,政府“开门决策”与基层群众参与决策活动过程中的协商式决策,企事业单位与职工某种程度的协商共事以及以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方式而进行的协商式监督等,都在一定意义上表明,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参与实践中,始终贯穿着协商民主。
  概言之,作为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是“人民民主的真谛”这一点决定了它是一个很不一般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不仅广泛存在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制度程序里,也始终贯穿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参与实践。但凡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都有必要与群众商量着办,“不商量或者商量不够,要想把事情办成办好是很难的”[6]。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不商量或者商量得不够,好事也可能办成坏事,甚至好事也仅仅是自以为是的好事,终究会导致工作中产生各种后遗症。换句话说,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中,必须广泛地商量,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当决策与管理工作涉及不同层面群众的利益时,必须在相关层面的群众中广泛地商量,并确保是在党纪国法、政策框架、现实资源条件下广泛地商量。唯有基于这样的广泛商量来查摆问题、做出决策、开展各项治理工作,才能真正地做到尊重民意、体现民意,进而基
[1][2][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