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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再思协商民主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特殊地位/杨守涛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杨守涛 日期:2023-03-24 09:33:40
uo;这一概念的正式提出,始于习近平同志2019年11月2日考察上海时提及的“全过程的民主”。自此以后,“全过程人民民主”逐渐成为学术界与实务界普遍关注的新概念。然而,在这一概念被正式提出之前,习近平同志已在孕育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的相关论述中突出地强调了协商民主,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2014年9月21日,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批评投票后进入休眠期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民主,并强调“协商民主深深嵌入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过程”[6]。显然,基于对协商民主的重视而批判局限于“选举周期”的民主形态,是概括性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概念的重要出发点。因此,民主要是真实的而不是形式主义的,就必须把协商民主作为其重要实践形式。包括协商民主在内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就属于这种真实的民主。
  其次,关于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系列权威表述中也已有明确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1年12月4日发布的《中国的民主》是当前全面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权威白皮书。其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使得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经常被民主理论与实践强调的重要民主形式“更好结合起来”[3]。如果按照这一论述去理解的话,不管是民主中的“协商”这一形式,还是民主中的“选举”这一形式,显然都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实践形式。而且,假使从对官方权威论述演变历程的角度来看的话,将协商民主作为中国人民民主重要实践形式的官方表述由来已久。江泽民同志在1991年“两会”上的讲话中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重要形式的论述,强调了选举与投票,而后非常明确地强调了此环节之前的充分协商。[7]随后,在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2007年《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中都有类似的表述。关于这一点,胡锦涛同志和习近平同志也分别强调过。胡锦涛同志在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重要形式的论述中,在强调选举与投票的同时,非常明确地强调了充分协商,不过其关于充分协商的强调所论述的是“重大决策之前”[8]。习近平同志的论述则又更进一步,其对充分协商的强调不仅提及重大决策之前,还延伸到了决策实施之中。[6]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明确强调:“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
  再次,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概念界定中,也体现了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形式的意蕴。按照现有的观点,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在时间维度上既完整又充分地实现了人们的各项民主权利,而且在空间维度上既完整又充分地实现了人们的各项民主权利,是一种“治理取向的民主”[9]。作为一种治理取向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运用指向了对治理过程中不同层次公共政策制定及执行的参与渠道的畅通。有学者据此认为,它不仅是对中国协商民主经验的提炼,也是对民主集中制优势的创新性解释。[5]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概念界定中包含着协商民主是其重要实践形式的意蕴,这意味着不体现协商民主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是不完备的,同时也自然意味着不发挥协商民主作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是很难发挥其应有的治理效用的。
  二、协商民主使全过程人民民主成为“民主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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