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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党政领导干部复出条件及其完善思路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祁志伟 日期:2018-12-19 11:31:40
干部复出需要科学、合理与合法的条件,这些复出条件的实质是更好地促使规则的运行。在不同政策条例与干部选拔的基础上,规则又充分体现为一种行为逻辑的先后关系,即先问责后复出。美国著名政治家詹姆斯?布坎南也认为,公正才是对文明与规则的尊敬和对社会的负责,是社会发展的最大动力。
  规则在逻辑关系上的公正性与否可以结合失误性分类与社会满意度进行主客观分析。消除对党政领导干部复出的社会质疑声的关键在于厘清被问责的原因属于工作性失误还是原则性失误。从两类不同性质的失误来看,前者属于预期内容,具有一般性质;后者属于非预期内容,具有特殊性质。以现有样本来讲,工作性失误易造成对他人利益的排斥与侵害,而原则性失误以底线性思维为基准,集中表现为失误给党和人民带来的巨大损失。党政领导干部的复出条件对于失误的分类并没有详细的规定,造成在规则制定上的公正性不足现象,也满足了部分领导干部的心理预期。因为第三方的故意失误而被免职的现象,事实上也是对规则公正性的现实挑战。社会满意度是党政领导干部复出的客观性评价,被免职领导干部在影响期过后,需要满足社会满意度这个条件,方有机会复出。结合前述三大样本来看,社会满意度更多体现为上级领导干部、同级领导干部或者体制内部成员的意旨反馈,此过程不排除社会资本中“关系网”或者寻租现象的渗透,外界的声音不够凸显。总体而言,社会满意度评价方面缺乏信息公开与指标透明的公正性要素。
  三、“治病”与“防病”有机结合:复出条件的完善
  党政领导干部的复出要推崇“治病”且“防病”思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具体来讲,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党政领导干部复出条件进行完善。
  一是区分工作失误性质。针对规则公正性不足问题,区分失误性质。其一,建议因原则性失误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再有复出机会。犯原则性失误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主动引咎辞职,接受相应处理,绝不允许复出。从人的本性来讲,好逸恶劳是天然的,必须通过法治环境和制度约束才能确保规则公正性,进而避免或减少“彼得原理”现象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选拔与复出中出现。其二,对工作性失误进行核实与监督,正确“治病”。“治病”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越性和干部参与能力,使干部认识到知错能改的重要性。针对当前党政领导干部复出的既有条件,建议在工作性失误后补充一条“未造成人民和国家重大损失的”内容,这样才能有效提升复出条件与规则的公正性。
  二是构建社会满意度的评价体系。“防病”工作最核心的内容体现为注重对党政领导干部复出前社会满意度的考察,旨在对人民群众负责,防止党政领导干部再度“犯病”。健全社会满意度评价体系须做到以下几点。其一,以社会满意度为必要条件,兼顾领导满意度,两者要有主次顺序。其二,明确社会满意度评价主体范围,包括工作服务对象、上下级、同行、第三部门满意度评价等。其三,细化评价指标,根据复出条件和个人表现,结合免职缘由及后续表现,以政治觉悟、工作态度与能力、群众满意度、工作绩效以及廉政行为等为一级指标,分别设计具体二级评价指标和对应百分比,以此完善领导干部复出的社会满意度评价。
  三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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