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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党政领导干部复出条件及其完善思路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祁志伟 日期:2018-12-19 11:31:40
关规定而被问责,二是处理结果包括行政处分与免现职,三是调至其他基层工作岗位。以复出时间来看,三个样本的复出时间分别约为五年、一年和三年。结合样本背景来看,党政领导干部复出的时间受两大因素的影响:一是问责事件的性质和社会影响,二是领导干部被问责前的行政级别与职务。问责处理期已过则是党政领导干部复出的必要前提。
  (二)文本分析
  党政领导干部复出要着眼于三方面的考量:充分且合法的政策文本支持,社会满意度与认可度,自我政治觉悟的改观。党和国家自上而下制定了相对应的政策文本,适用于规范不同类型的党政领导干部,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政策文本。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与《江西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为例,前者明确规定了对领导干部的四种问责方式,对“失职失责、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采取降职、免职等措施”,后者以地方条例的形式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免职、降职以及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同待遇,对于免职后暂未安排工作的,可根据实际酌情安排临时性工作,影响期满之后,根据工作表现和群众认可度,若满足复出条件,即可重新提拔任用。这也就充分说明,党政干部在因问责而被免职后,根据具体情节和自我表现,尚存在复出的机会,体现了我们党“治病救人”的科学方针。
  党政领导干部复出的文本规范说明,党和国家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和任用方面既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又坚持褒贬结合的辩证观点。政策文本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科学性、法治性进一步消解了社会民众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复出的质疑,也是推进领导干部复出范式常态化的科学指引,有助于从顶层设计方面规范和完善复出条件。
  二、党政领导干部复出条件的合理性与局限性解释
  (一)“胡萝卜加大棒”的合理性解释
  作为组织行为学科的重要激励理论,“胡萝卜加大棒”是一种惩罚与激励兼存的激励手段。“胡萝卜”强调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大棒”主张严格的规章制度与相应的惩罚。党政领导干部复出集中体现了惩罚与激励并存的处理手段。党政领导干部复出的基本条件有以下四条。一是接受相应的问责或行政处分,二是行政处分的解除,三是自我改观实效突出,四是社会满意度要高。这四大条件并非“或”的关系,而是充分包含了“胡萝卜”与“大棒”的并举关系,在四个条件皆满足的条件下,复出才会生效。从历史与现实的样本分析,在领导干部作风优良、政绩突出、工作扎实的情况下,“胡萝卜”政策始终是行政惩罚与行政问责的附加条件,甚至是党政领导干部的福利待遇,“大棒”政策基本不适用;若在领导干部作风腐败、工作懒散的情况下,“大棒”政策成为行政问责的首要方式,“胡萝卜”政策暂不适用。根据古典经济学理论与社会实际发展来看,“胡萝卜加大棒”的模式对新时期党政领导干部复出条件更具解释力。
  (二)复出条件的局限性解释
  党政领导干部复出条件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规则公正性不足。从已有的样本与复出条件来分析,尽管复出现象逐渐被社会公众所接受,但其事实上已经对现有规则造成挤压。党政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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