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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党政领导干部复出条件及其完善思路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祁志伟 日期:2018-12-19 11:31:40
  【摘  要】对目前党政领导干部复出条件进行理论对照分析,可以看出,当前领导干部复出条件中规则性公正尚显不足。因此,应该坚持“治病”与“防病”相结合的原则,分别从区分工作失误性质、构建社会满意度的评价体系以及信息公开与透明三个方面对复出条件进行完善。
  【关 键 词】党政领导干部;复出条件;样本;规则;社会满意度
  【作者简介】祁志伟(1987— ),男,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讲师,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
  【基金项目】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民族地区政府回应网络民意能力现代化检视”(项目编号:181082)
  【中图分类号】C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8)31-0006-02
 
  党政领导干部在党和国家的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责任履行过程中,部分党政领导干部玩忽职守、敷衍塞责、贪污腐败等失职失责现象时有发生。党的十八大以来,因失误而被免职的领导干部涉及社会各领域,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组织纪律处分”的规定,这类党政领导干部被予以不同类型的处理。然而,近五年来,新闻媒体陆续公开报道了一些曾被免职的领导干部复出的事实,引发了社会争议。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党的执政能力与领导能力时也强调,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党的宗旨。这一宗旨为党政领导干部复出创造了人性化的空间。那么,如何解释并判断党政领导干部复出条件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局限性?制定复出条件还需要哪些必要的补充?这些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完善复出条件,预防与之相关的潜在风险。
  一、党政领导干部复出条件:样本与文本的分析
  (一)典型样本分析
  样本1:2008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对河北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处置不力、隐报瞒报等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并予以免职。时隔近五年,吴显国于2013年1月任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一职,且工作职务逐年有变化,目前属于省政府党组成员。
  样本2:2013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对吉林省德惠市委副书记、市长刘长春在吉林“德惠大火”事件中履职不力等失职行为进行问责,将刘长春撤职。一年后,刘长春任长春公交集团党委书记一职。
  样本3:2015年12月,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党委因省公路管理局养护管理处处长邓小俭违反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免去其职务。由于专业技术特长突出,邓小俭被江西省公路管理局调至省公路局安全科技处从事安全生产工作。邓小俭在新岗位上自我反省,扎实工作,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政治思想觉悟有较大提升,领导和群众认可度较高。2018年4月,邓小俭复出,任江西省公路管理局老干部处处长一职。
  从上述三个典型的样本来看,党政领导复出条件具有差异化特征。样本1和2呈现了一类复出条件特征:一是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共事件履职不力而被问责,二是问责结果处理方式通常属于直接免职,三是未做出其他相应的工作安排。样本3呈现了另一类复出条件特征:一是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违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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