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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村干部贪腐的典型特征及其防治对策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苏瑞娜 日期:2018-12-18 17:41:10
腐败问题时,往往是查处一个带出一串、牵出一窝。
  3.村干部任职时间过长、权力过大。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干部任期三年,不称职可由村民罢免,但多数村干部都是从土生土长的本村村民中选举产生,且往往多个职务一肩挑,在本村内部有着盘根错节的关系网络,一般都倾向维持长时间的连选连任状态,一旦出现一次违规办事,就会形成权力任性的常态。同时,农村中能对村干部权力起到有效监督作用的青壮年大多外出打工,留守的老弱妇孺群体政治能力不足,有的村甚至连罢免村干部时“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这个前置条件都难以满足。上级党委虽然积极选聘大学生村官作为“新鲜血液”充实基层,但长期的熟人社会使得村内人事盘根错节,许多大学生村官短时间内很难在基层打开局面,无法对既有格局形成有效改进。
  4.针对村干部的有效监督体系缺位。村务公开度、透明度不够,使得同级监督很难实现有效突破。一些村干部利用上下级信息不对称的漏洞,将村财务收支状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理应定期公开的村务隐瞒不报,致使同级干部难以对重要村务进行监督。在个别村甚至出现了一把手大权独揽、架空村民大会的情况。近年来,群众监督虽有所加强,但隐蔽性强、专业度高的财务问题难以依赖群众实现有效监督。群众监督主要集中在对显性问题的监督上,能有效限制村干部作风粗暴、吃拿卡要、饮酒赌博、打架斗殴、公车私用等较为明显的滥用职权、违反廉洁自律等问题,但对更为隐蔽的违反财经纪律、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等问题缺乏足够的监督能力。而村在行政管理体系中的特殊性,使得上级乡镇政府的管理也很难及时到位。当前,规范农村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既有条文对村级组织管理的权责偏原则性表述,缺乏细致规定,这就给了村干部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村干部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规定比较模糊,村干部涉嫌经济犯罪时,由于管辖权不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管辖权交叉重叠,从而影响了上级机关对村级治理的有效监督。另外,针对村干部的同级监督、群众监督、上级监督各行其是、相互脱钩,限制了村干部监督体系的系统性效用。
  三、构建系统化制度防治村干部贪腐
  多数研究者认为,应在思想教育、强化监督、制度建设等多方面有针对性地重拳出击,以提升村干部拒腐防变能力。但多数建议停留在罗列防治方法上,忽略了各类方法间的配合关系及其综合疗效,降低了村干部贪腐防治手段在基层的可操作性。从本质上看,村干部贪腐的根源在于快速扩张的基层治理需求形成了新的规则真空,而村干部传统的治理方式又不足以对规则真空形成有效覆盖。因此,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时应以规则构建为核心,建立村干部拒腐防变的制度化长效机制。
  1.短期而言,应以严惩违规违法行为为主,严打贪腐与警示教育双管齐下,遏制基层腐败蔓延。首先,应加大对村干部贪腐案件的查处力度,增强震慑力。发挥纪检、审计、监察部门的作用,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排查,加大对涉农专项资金、村级财务相关贪腐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不严格执行法律制度、违规用权的村干部严肃处理,对涉嫌或构成犯罪的村干部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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