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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防范领导干部精致功利主义行为的责权利平衡之方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李占胜 日期:2018-09-29 17:44:55
纪国法的追究,他们充分运用成熟老到的行事手法,以无从指责的忠诚姿态,利用政策、体制的力量悄然达到个人目的。
  (三)制度根源
  具有特殊身份的领导干部时常面临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部门利益及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选择。基于利己人性考量,必然有部分领导干部在面对冲突选择时,将个人利益或部门利益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遏制此现象的良策之一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但制度在特定的时期存在好坏优劣,“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4]。我国是多民族的大国,权威公正地选任领导干部,须借助统一有效的信息汇集和比较制度。[5]我国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难以形成统一的道德伦理、选拔标准、政治认同与忠诚判定标准,很难形成大一统的信息汇集与比较制度。竞争性不强,竞争机会不均等,责权利失衡等制度不健全现象依然是我国干部制度的短板,并被追求功利主义的领导干部频频利用。
  三、防范领导干部精致功利主义行为的责权利均衡路径
  (一)准确把握责权利关系
  责权利统一是管理制度与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提升国家机关运行效率、维护正常政治秩序的基本保障。其中,领导干部的职责是领导干部为完成岗位任务所必须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领导干部的职权是领导干部为全面履行职责,依法享有的行动自由及指挥他人或支配相应资源的权力。领导干部的利益是领导干部依职权履行完自己的职责后所享有的各项利益。简而言之,领导干部职责涉及的问题是领导干部须干什么,职权涉及的问题是能不能干,而利益则涉及肯不肯干、愿不愿干的问题。故而,职责是职权行使正当性的最基本要求,行使职权是履行职责的前提与保障,两者必须统一且对等。职责的大小决定利益的多少,而利益量的配置又可决定职责的范围边界。利益是职权行使的驱动力,职权正当的行使又是获取正当利益的基本保证。总之,要以职责管治权力,以利益激发权力行使,保障职责实现。责、权、利三者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统一均衡共生体,且会随着外部条件和需求的变化相应地发生动态调整。
  (二)合理配置责权利
  以责权利平衡的方式防范领导干部精致功利主义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共时性方式解决历时性问题。所以,为避免重制度、轻教育,重外在强制、轻内在自省的表层化设计,在配置责权利时,应注重经验理性与构建理性相结合,制度规范与精神培育相结合,在不破坏领导干部正当利益诉求的基础上,以职权为支点,合理配置权责边际。职责重,就赋予对等的大职权和厚利益;职责轻,则赋予对等的小职权和薄利益。职权正当行使,职责得以履行,则满足其正当利益需求;滥用职权,职责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给予相应的惩罚。以此使责权利关系达到均衡状态,并通过均衡责权利的统合介入将领导干部精致功利主义行为带来的负效应转变为正效应。责权利均衡不仅是防范领导干部精致功利主义行为的一剂良方,也是提高政府执行力的内在本质要求。
  (三)完善监督问责制度
  责权利均衡体系的有效实施除均衡责权利标准外,完善的监督问责制度也是其核心要素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