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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制度执行者趋利避害的理论分析与法理规制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庞 鹏 杨 杰 日期:2016-09-12 15:32:40
、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公众参与等一系列必经程序,提高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合法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内部法制部门严格审查制度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风险评估,是由第三方组成的评估小组对制度实施可能造成的事实效果和法律影响进行预判性研究;专家论证,是由与制度相关的专业人士进行讨论,提出制度的优点与不足,出具专家意见;集体讨论,是由全部制度设计人员讨论,通过之后可以试行;公众参与,是指通过听证、公示等多种形式搜集公众对新出台制度的建议和看法。针对制度执行,我们要严格依照制度执行裁量基准,兼顾法理与情理,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和制度执行脱离实际的情形。在执行后,对于重点工程的实施、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做出,相关部门都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评价,贯彻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三)完善信息公开,强化制度执行效果的外部监督机制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制度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执行者趋利避害。实践中,省级以上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相对到位,但有一些地方在食品安全抽查公开、城市环境质量公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得还不到位。完善信息公开,需要严格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深化公开内容,明确不公开范围,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强化制度执行的外部监督。
  (四)完善司法监督,建立对“制度相关人”权利的全方位保障机制
  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机关是判断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权威主体,独立性强,司法监督对于立法与行政也具有较大的约束力。在我国,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记录制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制度等正逐步实行。在具体制度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列举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将造成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损害纳入救济范围。对于行政不作为、违法作为可撤销、违法作为不可撤销等形式也规定了履行判决、撤销判决和确认违法判决。
  “纵观世界范围内的行政立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主要有三种机制,即预防性权利保护、暂时性权利保护、事后的权利保护,三者相互补充,组成一套有效且无漏洞的权利保护系统。”(罗豪才等:《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目前,我们在事前、事中、事后对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均存在不足。笔者以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应该逐步引进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行政相对人在制度实施之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其合法性,以加强预防性权利保护,阻止违法行政行为的实施。在暂时性权利保护方面,需要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以停止执行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同时增加人身保护令等制度,强化暂时性权利保护。在事后权利保护上,可以逐步引入行政公益诉讼,对于危害环境资源、国有资产流失、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行政不作为等现象,赋予检察机关以原告资格,以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权利。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责任编辑 介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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