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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如何读懂“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新规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陶善才 日期:2016-01-18 16:15:02
缝地关紧了领导干部只上不下的“潜规则”暗道。铁的纪律和规定成为对干部上与下的最直接约束。实际上,打通官场能下通道,十八大以来的反腐风暴中已见政策风向,多名违纪的副省级官员遭遇了“断崖式降级”,如黑龙江省副省级干部付晓光由副省级被降为正局级,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被降为科员,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被降为副处级,山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颜世元被降职为省政协办公厅副巡视员,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许爱民从副省级被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中央新规的出台,无疑十分明确地传递了强烈的信号:将以严重降级的下的方式来有效震慑官场、警示官员。
  《规定》明确提出,坚决调整“四不干部”,即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领导干部,坚决进行组织调整。同时,及时把那些忠诚、干净、敢于担当的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用起来,切实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为与干部能上能下的规定配套,中央还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深入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一个通知、一个规定、一个条例”形成了干部管理的“三驾马车”,成为调整干部职务、职级和辞退的重要依据。这显然是对官场选人用人的歪风邪气“开刀”,有利于提高整个干部队伍的活力。
  四、构筑带电“高压线”,是倒逼干部主动转变“官念”的必要途径
  针对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突出问题,如“违反八项规定”“干部选拔搞团团伙伙”“纵容‘身边人’经商办企业”等等,仅是各轮中央巡视,就多次提及。因此,《规定》通过问责来构筑带电“高压线”,对“问题干部”进行停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必然会产生“倒逼效应”,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从对官员问责的内容来看,《规定》与2009年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可谓是姊妹篇。当时规定了问责的7种情形,包括决策严重失误,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管理、监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等。现在又根据新的情况追加了5种被问责的情形,包括“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抓作风建设不力”“选人用人任人唯亲、徇私舞弊”,以及“对配偶、子女教育管理不严”等。显而易见,在新增的5种问责情形中,规定的现实针对性、指向性较强。
  在问责的方式上,《规定》依旧延续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的五种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而对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的干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情形,其中包括“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等10项。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等。这就从根本上扭转了有的干部不尽职、不尽责,出了问题无人负责的状况。
  “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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