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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利益合理化及其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徐信贵 康 勇
日期:2015-03-05 18:23:04
公共利益还存在疑问),实则是为了自身的政绩而将公民的个人权益置之脑后。当公民拒绝强拆时,还被政府冠上“不为大局着想”的恶名。
鉴于公民个人利益时常被公共利益侵害的事实,公共利益优先应当有一个界限,即公共利益优先应当建立在公民个人利益受保护以及被合理补偿的基础之上才具有合法性。也就是公民个人利益可以做出一定的牺牲而让位于公共利益,但是在公共利益实现之前,公民个人利益必须得到补偿。这种限制可以有效地制止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出现“以公共利益之名,谋自身利益之实”的现象。在正常情况下,领导干部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具有对抗性,因为政府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行政决策中,领导干部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适当考虑自身的合理利益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当公共利益的定位存在疑问时,或者公民个人利益得不到补偿时,所谓的“公共利益优先”就演变成“领导干部利益优先”,领导干部的决策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尤其是权力的扩张和职位、职务的提升。
公共利益相对于领导干部的利益来说具有优先性。领导干部在决策时应当首先考虑的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问题,而不应基于自身的业绩需求把公共利益的实现作为晋升职位与职务的手段。领导干部的利益应当“委身”于公共利益,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在特定情况下牺牲领导干部利益也是可行的。当然,行政机关也应在特定时间以特定方式对领导干部所牺牲的利益进行适当补偿。
(三)建立公共利益代表机制
平衡领导干部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方法是建立公共利益代表机制,尤其是对政府没有给予高度重视的公共利益确立一个表达渠道。领导干部在决策时可能会忽视对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利益的影响,例如政府机关在环境行政决策过程中可能会基于自身政绩的考虑而漠视公民的环境权利和公共利益。事实上,公共环境利益以及消费者群体利益不能被排除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外。然而,现实是令人遗憾的,这些公共利益经常被淹没在领导干部利益之下,游离于领导干部决策的考虑范围之外,从而导致领导干部利益与公共利益相背离的局面。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公共利益具有分散性。公共利益分散到每个个体身上后所呈现出的利益微小性,使得其难以形成一个集体性的权利主体(我国有号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协会,但其具有行政化倾向,以致其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消费者利益还需要打一个问号)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公共利益代表机制要求领导干部在进行决策时认真对待公共利益,并允许受到影响的公共利益代表者们参与行政决策。领导干部的决策必须建立在对公共利益代表者所提出的意见充分考虑的基础之上。这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领导干部为了满足自身利益需求而损害分散性的公共利益,而且有利于实现领导干部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注:本文是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大委托项目“拓展与畅通社会群体诉求渠道的对策措施”(项目批准号:2012ZDB17)、全国党校系统重点调研课题“‘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的法治应对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013ZD02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分别系中共重庆市委党校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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