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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利益合理化及其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徐信贵 康 勇 日期:2015-03-05 18:23:04
这是实现领导干部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前提。
  要实现领导干部利益合理化,可以借鉴法律保留原则中的“重要事项保留说”。杨建顺教授在《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一书中明确阐释了“重要事项保留说”的基本内涵,即“在现代国家中,不论行政主体的活动和行为是侵害性的还是受益性的或者是权力性的还是非权力性的,凡是重要的事项都应当以法律予以规定”。对于领导干部的重要利益,应当采取法律保留原则。此处的法律是广义上的,包括法规和规章,但不应当包括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大多数是由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主导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由于没有规章以上的立法程序的限制,规范性文件具有浓厚的部门利益主义色彩,甚至可能仅仅体现几个特定领导干部的利益。
  对于领导干部利益,法律没有规定的,领导干部不能享有。要严格限制领导干部重要利益的外延,防止利益扩张化。这种对领导干部利益的限制,可以从源头上抑制不合法的领导干部利益的产生。至于何为领导干部的重要利益,笔者认为,对于领导干部的生存与发展产生重要作用且属于领导干部权力本质属性的利益为领导干部的重要利益。公众对于领导干部的信任与支持利益就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不应当对其加以限制。领导干部重要利益的主要方面是权力,因此,应当严格依照法律保留原则对其加以约束,将其限制在法律的笼子里。
  领导干部利益应当处于一个合理、适当的范围之内,不应当与公共利益相抵触,而应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重视领导干部利益的合理性并不意味着对领导干部利益进行无限制的收缩,导致其无法代表公共利益,更没有积极的欲望去代表公共利益。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过度压缩,会使其处于一个“瘦身”的状态。但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与多变性,要求政府能动地处理社会事务。被过度约束后的权力无法迅速、高效地处理社会事务,更不能在完全意义上代表公共利益。比如,对领导干部职务与职位提升的要求过于严格,会使其没有足够的积极性来重视公共利益。实现领导干部利益合理化的关键在于利益平衡与互助,即要使领导干部自身利益的满足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利益的实现有助于领导干部利益的增加。
  (二)行政决策的正当化基准:公共利益优先
  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而领导干部的决策往往决定着公共利益的前途命运,因此,决策合法与否、合理与否应当以是否遵循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为标准。虽然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不一定是决策合法、合理的充分条件,但一定是必要条件。当公共利益属于决策的内容范围时,其总是领导者们进行决策时不可忽略的、应当给予第一位考虑的利益集合。在公共利益的庇护下,政府甚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例如,《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撤回已经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共利益相对于个体利益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优越性,领导干部的利益亦是如此。一些领导干部时常在“公共利益优先”的掩饰下,为了自身的利益需求(主要是权力与工作业绩)而肆意侵害公民的权益。“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写照。一些领导干部表面上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强拆(到底是否可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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