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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单位微观治理的理念创新与制度变革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徐信贵 日期:2014-03-18 15:54:28
员有管理共识,对管理本身是认同和支持的。
  二是管理成效还取决于内部的民主协商机制。参与式单位治理强调平等、互动、协商和博弈。涉及单位发展的重大事务决策不再是领导的一场独角戏,而是通过内部民主机制形成的一种合意。
  三是管理者有时也仅仅是参与者或执行者。在传统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中,领导往往是单位重大决策的主角,单位员工只是被动的执行者,最多也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参与者。在参与式单位治理结构中,领导在许多时候会成为一个参与者,甚至成为被动执行者。例如,在涉及单位员工切身利益的事务决策中,单位领导应“以退为进”,进行角色转变,而不是越俎代庖。单位员工内部利益如何协调应由员工自主协商决定,对于合理的决策,单位领导按规定执行即可。
  (二)法治主义
  在现代社会,法治已然是人类社会的最主流治理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已经成了我们一种共同的生活方式。因此,微观治理及其创新不能脱离法治主义。在新微观治理中应秉持法治主义,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微观治理中的制度创新必须于法有据,不能为了创新而突破我们现行的法律规定。在微观治理创新中必须正确把握法律界限,正确理解创新与违法的关系,任何违法的新兴治理方式都不是治理创新。
  二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各个单位应通过建章立制,构造单位内部治理的规则体系,使单位的内部事务有章可循。特别是应制定明细的内部规则明确内部决策责任,以防止单位内部治理时出现“决策前拍脑袋,遇到困难拍胸脯,搞砸了拍屁股”的现象。同时,单位微观治理所形成的重要经验应当制度化,以确保微观治理的制度成果的永续性和治理成效的可持续性。
  三是“万物有理,四时有序”,微观治理中必须讲程序。程序是一种时间与空间上的顺序。程序既是法治的基本内容,也是法治的保障。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换言之,没有程序即无所谓法治。在单位微观治理中亦是如此。如果单位治理中没有程序规则,那么不仅会造成单位内部治理的混乱,而且最终会陷入领导治理专权的人治泥潭。另外,讲程序并不意味着降低治理效率。从治理的效果而言,就个案或短期效率而言可能会有所降低,但是一个单位的整体治理效率或长远利益则会得到更好的保证。
  四、变革方向:满足员工参与单位治理需求的主要路径
  (一)加强单位决策的信息公开
  满足员工参与单位治理需求的前提条件就是信息公开。单位信息公开不仅有利于决策的透明化和合理化,保障成员对单位决策的监督,而且有利于调动单位员工参与单位公共事务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只有在信息公开的情况下,单位员工才可能真正参与到单位的公共事务治理工作中去;只有在信息公开成为一种常态时,单位员工才有参与单位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在参与过程中发挥创造性。在微观治理中,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或完善单位信息内部公开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从主体、内容、对象、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规范单位信息的内部公开工作。
  (二)拓宽员工参与单位治理的渠道
  满足员工参与单位治理需求的核心环节,是不断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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