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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权与责对等:为官发财应当两道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于学强 日期:2013-05-08 16:20:20
权力获得个人利益。应当指出的是,这种个人利益一定是在公共权力允许的范围内获得,其数量与方法必须合适且适当。所以,那种借公共权力之名,谋个人私利之实的做法,超越了公共权力所允许的个人利益范围,应当予以否定。
  3.责任与利益的关系。领导干部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从理论上讲应该坚守责任之道,按照公共利益的要求来实施政治行为或行政行为。然而,因为代理人的行为都具有经济理性和自利性,所以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目标函数通常不完全相同,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在最大程度上增加自身效用的同时,往往会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正是基于此,我们此处讨论的利益仅仅指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此处所谈的责任与利益的关系并不是领导干部责任与利益关系的全部。毋庸置疑,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是基于职位产生的,与他们所拥有的职权和职责密切相关。如果比照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领导干部得到的利益是其劳动所得,而他们劳动的过程与其说是行使权力的过程,不如说是履行职责的过程更为恰当。所以,领导干部的利益与其说是因权而生,不如说是因责而成。领导干部尽职尽责了,就能得到一定的报酬;如果没有尽职尽责,就得不到相应的报酬,甚至还会受到惩罚。领导干部既是责任主体,又是权力主体,而公共权力具有的强制性可能诱发人的贪欲,使权力主体在公共利益的掩饰下追求小团体利益、个人利益。
  因此,领导干部的权力、责任与利益是密切相关的,三者的关系谱系为公共职位生成公共权力、公共责任与公共利益。对于有职位的个体而言,应认识到三者生于公共职位,带有强烈的公共性质,公共权力应主要指向公共利益与合理的个人利益。从权力、责任和个人利益三者来看,对于任何领导干部,有权才能有责,尽责才能有利。权、责、利有一定的程序要求,不能以权力谋求利益,个人利益是权力运行中尽到了责任才自然生成的。
  二、权、利对应现象的表现及原因
  福建政和县原县委书记丁仰宁曾说过一句话,“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真切地反映了官场中权、利对应的现象:权有多大,利就有多大。当然,这里所言及的“利”,仍然是对权力主体而言的私利,而不是公共利益。公共权力与个人利益对应就是公权私用,其结果就是以权谋私、中饱私囊。当前,我国政治社会中出现的种种腐败现象,归根结底缘于某些领导干部无视权力的公共性,将权力当成商品,用于交换,甚至仗势欺人,以权压人。
  1.权、利对应现象的表现。实际上,早在2007年5月30日,针对政治领域存在的权、利对应,以权谋私的社会现实,中纪委就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针对腐败的变形,列出了8种权钱交易的新形式,沉重打击了公权私用现象。但是,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仍然是很多领域超越显规则的潜规则。目前,政治领域还存在着权、利对应的理念和活动,公权私用问题仍然是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和干部清正的拦路虎。比如,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较为普遍的“打招呼”现象。有些领导干部为了私人利益,在招生、招工、招干、招标中做出一些带有导向性的指示,导致结果显失公平的“萝卜招聘”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竞争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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