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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网络扒粪”反响论调之辩正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黄建跃 日期:2013-02-06 17:02:28
如下三个认识盲区。
  第一,没有看到公共意见形成过程中其他媒体的配合与互动。曾有研究者指出,网络揭丑的报道方式往往是立体式的传播方式,揭丑性报道的新闻由头往往来自网络论坛。一些新闻爆料者先把大致的情况发到互联网的论坛上,然后网站的新闻板块开始跟进,接着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也开始跟进报道,于是形成了多种媒体立体式报道的局面,从而大大提高了传播的效果(张国平:《网络揭丑与美国的“扒粪运动”》,《新闻爱好者》2011年第13期)。不容否认,互联网尤其是微博空间某种程度上是公共意见的发源地,但如果缺乏其他媒体的配合与互动,便会受其“碎片化”特征的制约,只能产生极为有限的影响。
  第二,没有看到“网络扒粪”现有成效当中政府的支援。通过互联网,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克服了原有的路径依赖,得到了空前的扩展。但是,即便网民经由互联网络对具体事件形成了极具价值性倾向的公共意见,它所充当的仍然不过是线索提供者的角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能简单地把网络揭丑运动等同于网络反腐。假如现有反腐制度不能与网络监督对接,那么,再惨不忍睹的网络揭丑也将在现实社会中化为无形”(和静钧:《从周九耕事件看中国式“扒粪运动”》,《检察风云》2009年第2期)。根据中美两国的实际经验分析,可以发现新闻舆论监督之所以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对接。就“网络扒粪”的案例来看,“名烟门”、“名表门”、“日记门”等“网络扒粪”案例的成功背后,都离不开相关部门根据网络线索进行的认真调查。而美国之所以能够从误入歧途的边缘挽救出来,也正是因为政府能够针对媒体揭示出来的问题进行相关立法和改革。
  第三,没有看到互联网络监督形式自身存在的不足。公允而言,公众借助互联网络和微博发表意见并进行对话与交流所形成的意见,与公共空间的公共舆论之间还存在较大的距离。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络上的网友不能等同于公共空间中的“公众”。哈贝马斯意义上的能够“理性讨论”的民主社会的公众具有稳定的社会交往性,能经常而持续地发挥作用,而网络空间当中的“公众”是一种传播学意义上的“即逝公众”或“短暂群体”(张跣:《微博与公共领域》,《文艺研究》2010年第12期)。由于上述特点,极有可能出现公共意见还没有形成或刚刚形成,网友的兴趣就被新的热点吸引过去的情况。这不利于“网络扒粪”的持续追踪和持续跟进。美国“扒粪运动”的经验表明,许多揭丑事件之所以获得最终结果,依赖于“意见领袖”一以贯之地发挥作用。如美孚石油公司的解体,是由于《麦克卢尔》杂志记者埃达·塔贝尔花了5年时间调查并写了15期报道,最后汇编成《美孚石油公司史》,揭露了美孚公司在石油垄断战争中的间谍乃至恐怖主义行为。
  基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我们只能对网络反腐保持审慎的乐观,对通过“网络扒粪”倒逼行政体制改革的论调也必须予以重估。有鉴于此,当前紧要的工作,就是要将“网络扒粪”与党和政府监督实现合理对接。如通过制度设计,让网络当中的“公众”可以定期向社会提交自己的真知灼见,使它们对国家政策的制定和立法产生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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