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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应以宪政建设的思维看待“民告官”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荆国安 荆勇军
日期:2012-07-09 12:45:28
对政府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在公平价值理念指导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决定了需要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人提供特殊的保护,行政主体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是行政关系在这一前提下逻辑演绎的结果。再次,政务公开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合理内核。依法行政的过程离不开必要的权力监督和社会监督,行政公开则能保证监督的全面深入并符合实际。在某种意义上,公开是公正的“护身符”,是公正得以实现的载体,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 第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责任政府的建立意识,政府必须为其行为承担政治、法律责任。责任政府的责任在于领导干部的责任心。在政府管理职能中建立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追究制度,是法治政府的直接保障。在整个行政关系体系中,责任追究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对行政主体而言,责任是促进依法行政、树立并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不二法门。对普通公民而言,责任是保护其合法权益免受公权力侵害的救济机制。要真正使责任成为法治政府的直接保障,关键在于形成一条从责任设定到责任履行、责任监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完整链条。链条中的任何一环缺失都可能使责任政府成为一句流于纸面的空话。 第三,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政府是人道政府的观念,必须尊重人的尊严与价值。以人为本是法治政府的根基,而不是一句口号。它在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两方面有着具体的要求。在抽象行政行为方面,政府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它反映和制约着以人为本的现实化程度。政府要在其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使以人为本作为一项重要立法原则贯穿于各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过程和结果中。而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政府在实施处罚、许可、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实践以人为本、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笔者认为,虽然法律对政府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限制与规范,但法律不可能包容政府行为的一切,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永远是不可避免的现实。由此,以人为本还是以政府利益为本便直接影响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在社会结构还未完全实现转型的前提下,政府群体利益以及政府中的个人利益永远是以人为本和法治的最大敌人。以人为本要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在依法行政的框架内以行政相对人和公共利益作为裁量权的归宿。 二、领导干部在处理日常行政管理事务时要引入法律意识 宪政主义在意识形态上属于抽象的法律意识,宪政主义落实到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时应体现为法律意识。“民告官”产生的事实根源在于政府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务,而产生行政诉讼的理由和原因很多,可以是民众对行政管理行为的误解、可以是行政机关不依法办事、可以是相对人对诉讼权利的滥用……但不管哪种原因引发的“民告官”,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都不应把它当成洪水猛兽,要认清其所引发的社会结果本质是在规范政府,并非一个案件的败诉或胜诉那么简单。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往往因为一起很小的行政诉讼,而废除了一项延续几十年的不合理规定。故此,行政诉讼对行政管理事务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不容忽视。 我们知道,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的行政管理行为并非随心所欲,所有的行为必须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命令等规范性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