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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公考考生维权的困境与对策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江正平 杨振业 日期:2012-06-08 11:29:43
难以负担;其次是隐性的机会成本,维权考生或许要放弃其他选择才能专门进行自己的维权行动,而放弃其他选择对考生而言也是一种代价。考生维权的代价不仅如此,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必须全力以赴地为维权做各种各样的准备,还要面对如亲人朋友的担惊受怕、耽误工作学习、心理压力巨大及自身安全受到损害等问题。
  二、推动公考考生有效维权的对策建议
  公考考生维权是一种合法行为,应该得到保障与支持,只有在各方面采取改进措施,才能有效解决考生维权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公考的公平与公正。
  (一)设立专门的考生申诉受理部门,复杂维权事件审核裁定权上移
  结合我国已有的制度设计,在保留上级机关或人事主管部门作为先行申诉机关以实现自我监督的基础上,设立专门权威的行政机关履行受理考生申诉控告的职责(赵素艳:《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探讨》,《行政论坛》2009年第3期)。在国家或省市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应该在人社部或国家公务员局、各省人社厅或省公务员局设立专门的考生申诉受理部门,以便于维权考生进行申诉。省级及以上申诉受理部门级别较高,可以有效地处理维权考生的申诉,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考生在招录单位所在地维权时易出现的徇情枉法、敷衍了事、不认真处理的现象。考生维权受理部门级别越高,处理成效越好,因此,对于复杂的公考考生维权事件,最终审核裁定权应该上移,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处理效果。将复杂维权事件上移到省人社厅或省公务员局、人社部或国家公务员局,由这些部门负责处理,比地方部门处理更具权威性,也更公平有效。这样做,也使得考生维权多了选择的机会,有效避免考生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时,公考相关部门成为被告这种尴尬情况的发生。公考考生维权总体来说数量较少,将复杂维权事件集中到省级及以上申诉受理部门处理并不会给这些部门带来很大的工作负担。设立考生维权受理部门直接受理考生的申诉,将复杂维权事件审核裁定权上移,是对公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有助于保障维权考生的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公考的公平与公正。
  (二)理清职能,明确责任,加大对违纪违规事件的查处力度
  公务员考试录用相关部门要在公务员招考过程中理清各自职能,明确各自的责任,以便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同时方便考生维权,也便于发生违纪违规现象时追究责任。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招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因强势力量介入而徇情枉法、营私舞弊,不因弱势考生维权而敷衍了事。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或公职人员负有责任时,要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进行严厉的处罚。要对违纪违规现象加大处罚力度,对公考中典型的违纪违规现象通报批评,加强宣传,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对在公考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只有对公考考生维权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坚决处理、严厉打击,才能净化公考环境,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考健康发展。
  (三)健全体检制度
  在公务员招考的各环节中,体检一直是一个软肋,备受争议,甚至有维权考生认为体检已沦为暗箱操作的工具,违背了体检的初衷。因此,必须完善公考体检制度,保障考生权益。一是对体检工作人员要进行严格筛选,确保公考体检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技术过硬。二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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