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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基于德性与德行的领导干部道德建设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朱启彬 日期:2011-02-09 13:52:22
内在控制,启动人们的道德自觉,也就是通过把政府的公共服务性以及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和宗旨内化为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和核心价值观念,使领导干部将自己的行政行为自觉地纳入政府特别是民众所期望的轨道,并以此来控制和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铸就“有耻且格”的行政人格。“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所谓“立”,就是要有独立的人格,有自己独立的意志。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独立的行政人格,并根据公共利益的要求对自己的公职行为作出判断和选择。

  (二)克己力行,由德性向德行内化,强化职业道德内约

  儒家提倡道德修养要克己内省,身体力行,“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内省即内心自觉反求诸己,严格要求自己,形成良好的道德涵养和人格精神。道德内化是关于社会道德意识、道德规范、道德观念与道德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的范畴,是个体从自然状态(天性)向社会状态(德性)的提升,并最终实现天性与德性的统一,它同时也是成就道德自我,实现人格完美的过程。内部道德意识(德性)的培养和外部道德行为(德行)是一体两面,道德内化不仅要形成内在的精神结构,而且要表现出具体的道德行为,完整的道德内化过程不仅是道德规则向内心的内化,还包含着通过实践进一步外化为道德行为。因为自发性质的道德行为,仅是在外部形式上合乎规范,而自觉、自愿的行为必然是对规范的理解和认同,必须通过道德践行过程的外强化增强主体对道德意识的认同感,使之化为自觉的道德意识。

  目前很多学者提出道德制度化建设,认为道德制度化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必然选择;有的学者提出道德应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实行道德立法,认为道德的作用是有限的,其权威性不足,需要通过强大的权威来弥补,因此需要通过国家的意志和法律的强制性使道德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针对我国在领导干部道德建设中法律法规欠缺的现状,加强领导干部道德法律法规的建设的确是当务之急,但我们在肯定道德制度化积极作用的同时,应当充分重视以道德内化为前提和基础。因为法律和制度始终是一种外在的规范,道德的本质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道德建设应以道德内化为根本,以法律和制度为保障,使道德规约得到强化。领导干部人格提升需要道德制度作为客观保障,这种制度保障作用使组织中有道德的成员获得更多的道德利益。我们需要通过道德制度营建一种稳定的支持道德主体获得更多道德利益的环境,以此促进有道德的成员在公共组织中比例的增加。

  我们同时也应该注意用制度化的方式来建设道德需要限制在特定的道德领域,把道德建设通盘纳入制度化,将会造成道德主体与道德价值观和道德创造力的异化。当道德价值观完全被宣布为一种制度的时候,人的自我实现在他领域就会变得非常困难,这时就产生了两重道德标准,除了官方的道德意识形态之外,还存在一种实用的“道德”。“当道德退到人际关系这一狭隘的领域,人不再感到自己与社会目标的统一,把社会看做只是或者促进或者妨碍他的自我肯定的环境和手段。这样,对生命价值观、道德价值观和生命本身价值观的信心也就丧失了”(Ю.M.斯莫连采夫,T.И波罗霍卡斯卡娅:《道德异化的特点》,黄德兴译,《现代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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