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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拟提拔干部廉 政申报问题初探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中共江苏宿迁市委组织部课题组 日期:2011-01-13 11:03:26
月深圳市在公选8个正局级领导时首次实行了廉政申报制度,北京市在公选38名局级领导干部过程中要求入围者申报个人及家属财产情况以接受社会监督。从全国范围来看,申报的主体正由竞争性选拔干部逐渐扩大到所有拟提拔任职人选,如上海市的浦东新区、重庆市的江北区、江苏省的宿迁市都出台文件将申报的主体定义为所有拟提拔干部。同时,申报主体的级别也在不断变化。就地市一级而言,对市管领导实施廉政申报后,还要求所辖县(区)提任科级干部时参照执行。有的县(区)也出台了相对应的廉政申报制度。

  (二)廉政申报的内容逐步拓宽。1995年中央出台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收入申报》)是我国首个关于廉政申报的规章制度,规定县处级干部的申报范围包括四项收入: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申报的内容相对比较简单。2010年中央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具体事项: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应当报告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越来越具体。各地对拟提拔干部廉政申报的内容不仅涉及财产,还包括家庭成员从业、婚姻变化等情况。

  (三)对申报内容的审核逐步加强。综合来看,中央和地方在出台申报制度的同时,对于个人申报内容的审核力度也在逐步加大。从《收入申报》只要求领导干部的申报表在组织部门进行备案,到2010年出台的《规定》要求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审签,可以看出,对申报内容的审核越来越严格。各地在实施拟提拔干部廉政申报的过程中也更加注重征求纪检机关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如果纪检机关对拟提拔干部有异议,则有可能会缓用或不用甚至追究其责任。同时,逐步扩大了对申报结果的公开程度,以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初步形成了“上级、同级、社会”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四)申报的形式及时限逐步科学。从各试点单位实施廉政申报的内容看,在申报内容的设计上更加贴近组织部门考察干部的需要,并以此为依据设计申报表格。比如江苏省宿迁市在设计表格的过程中,除了正常的财产申报外,还要求考察对象申报婚姻变化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等。为更好发挥纪检机关的监督职能,特设计了征求纪检机关意见一栏。在申报的时限上,将申报时间从任职公示阶段提前到任前考察阶段,为能否提交常委会研究任用提供了较为充裕的核查时间,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常委会研究决定之后因干部有问题再缓用或不用的尴尬。

  三、廉政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拟提拔干部廉政申报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虽然具有深厚的民意基础,符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但是在操作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难点问题。

  (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难核实。现行的廉政申报,大多是由组织部门发放廉政申报表,由拟提拔干部自主填写申报,再由单位领导初步核实签字或盖章后交组织部门,如何核实申报的内容,如何核实个人的房产以及存贷款等情况是一个难以操作的问题。由于廉政申报对象收入来源多元化,加之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银行、房产、税务等相关部门各自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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