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农村基层党组织虚化现象
益实现工具的现象。家族现象作为中国农村“权力的文化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而这种“悠久”客观上使得家族观念在国民心中获得了广泛而深入的认同,使得家族观念在农村更加根深蒂固、难以动摇。虽然曾经在农村实行的集体化一度使得“宗族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来自国家政权的强有力的冲击”,但这并没有完全消灭有着强大生命力的家族观念,事实证明,农村集体化仅仅是促成了家族观念在一定阶段内的“潜伏”而已。改革开放后,在农村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为结束家族观念的“潜伏”提供了第一个历史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讲,责任制促使农村重新回复到了分散的小农经济状态,解除了集体化条件下的集体保障功能,但分散的小农很快便显示了自身在抵御各种风险方面的脆弱无力,因此重新寻求一种集体保障便成为村民的共同需要,而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决定了不可能再回复到人民公社式的集体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家族再度成为承担农村集体保障的当然载体。
家族保障之于公社保障的一个基本区别便是家族保障是一种在没有外在政治压迫条件下的村民自愿行为,具备真正意义上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公共认同,是一个类似于会员制利益集团的实体化组织,它的逐利性和排外性促使其主动地为家族寻求各种资源以维护和谋求更多利益。但是农村资源的稀缺性和多元化的家族格局决定了“家族寻求各种资源谋求更多利益”的行为势必会演变为一场激烈的农村家族竞争,竞争的结果直接取决于各个家族在农村中所处的地位,这种地位除了直接体现在家族人数上以外,更重要的是谁可以掌握农村中的权力组织,首选当然是处于农村权力中心地位的基层党组织。这样一来,这场激烈的农村家族竞争就演变为各家族对基层党组织的激烈争夺,而基层党组织成员的本地属性客观上又为这种争夺提供了可能性,每一个家族都会通过各种手段将族人“植入”党组织,而一旦某一个家族或家族联盟成员达到了党组织成员的多数,那么它就可以通过“民主化”(基层党组织选举)的手段将家族意志升华为党组织意志,这样家族就可以以党组织意志的名义维护和谋取自身利益了,客观上这也完成了基层党组织家族化的过程。 (四)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派性化 基层党组织的派性化之于家族化有着诸多区别,其一,派性参加主体来源广泛,具有跨家族的特点,但这并不能就此得出农村派性是以家族为参加主体的结论,派性参加者只是家族成员的一种个别化行为;其二,不像农村家族那样以血缘为纽带有一个内部相对较为完整和稳定的结构,农村派性由于没有自己较为可靠的组织建构基础,所以也难以形成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更多的是一种以利益为基础的暂时的“保护人—被保护人”模式,模式之中充斥着“忠诚—利益”的交换,由于利益本身所具有的高变动性特点,派性内部的不稳定性和随意性也非常大;其三,由于派性的上述特点导致其不需要像家族那样考虑到一些村庄的公共利益,因为他们随着利益诉求的变化随时都可以解体并重新组合,所以难以促使他们为其行为负责,显然这将导致派性组织在利益诉求上的狭隘性甚至是非法性和不负责任,因为“利益无疑是派系的最终诉求和终极定位”。可以想象,具备这样特点的派性组织在农村一旦展开自己的利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