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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以党代会常任制带动党代表任期制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蔡 伟 日期:2010-11-09 12:22:54
体现党代表的先进性、广泛性和层次性。但从现状看,领导干部比例过高是比较突出的现象,不利于党代表资格的专业化。因此,合理控制各界别党代表的比例,优化党代表的知识和年龄结构,特别是适当降低党代表中领导干部的比例,是完善党代表任期制的重要举措之一。为此,一要合理规定领导干部代表比例。实践中,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掌握在60%左右为宜,生产一线代表比例不低于20%,妇女代表的比例不少于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换届选举时新代表的比例不少于代表总数的25%,党代表的连任届数不宜超过三届。同时,考虑非公企业和外来党员数量较多,应适当增加这部分代表的名额。二要改革选区候选人推荐提名制度。要建立完善以党员自荐、支部推荐为基础的选区党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制度,缩小县(市、区)委提名范围,调整界别提名的比例。

  2.加强党代表的稳定性问题。任期制要求党代表在届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但由于领导干部的交流、职务调整和岗位变动等因素,党代表的结构比例、行业分布等时常处于变动之中。为此,必须建立相关制度来保持党代表届期内的相对稳定。一要合理调配干部,尽量减少届期内领导干部调整引发的党代表频繁流动。二要完善党代表增选补选制度。选举单位出现党代表名额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同时,为保证延续性和对上届党代会的工作监督,换届应保留一定比例的连任代表,如要有不少于30%的党代表连任。

  3.解决党代表的权力授予问题。在“党员(选举)—党代表(选举)—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党委会(选举)—常委会”授权链中,党员与党代表之间的授权关系是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的基础和逻辑起点,也是党代表任期制发挥作用的关键。党代表任期制能起多大作用,关键在于理顺代表和被代表之间的关系。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中,台州市已经有一些党内权力授受制度的创新,如党代表直选、强化全委会“议行合一”职能等。对于这些做法,应该继续坚持和完善,并逐步推广。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重点是明确“小三会”之间的权力授受关系,理顺授权与监督的程序,准确界定职责,并通过健全完善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分级负责的集体议事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三者各自行权程序和行权范围,努力形成党员群众、党代表、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互动的工作格局。此外,还要健全党代表辞职、罢免,以及党代表对全委会委员的罢免、质询等制度。

  4.建立党代表任期制的体制平台问题。台州市的实践表明,作为一种代议制的民主方式,党代会常任制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功能的发挥,与党代表任期制是直接衔接的,特别是年会制的实施,使党代表作用发挥有了制度保证。没有党代会年会制,党代表任期制的效力将会大打折扣。因此,要确保党代表切实履行权力和职责,应该同步架构党代会常任制,使之作为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平台。未实施党代会常任制的地区,在届中要至少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或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例会,或定期召开一些会议,并要把代表团作为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重要组织形式,对党代表进行合理编组(团)。同时,还要成立负责组织协调党代表履职行权的机构,以保证其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系中共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委常委、组织部长)

责任编辑 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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