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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三权制约协调”机制的提出背景及实践探索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王惠琴 日期:2010-08-27 09:03:38
结构本来应该是,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监督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监督常委会,但实际情况正好相反,常委会的地位高于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的地位高于党的代表大会。由于党的代表大会每五年才召开一次,党的委员会一般也是一年开一次,真正的决策权实际上在常委会甚至党委书记,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仅仅是权力象征。正是这种党内权力隶属关系的倒置,使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很难监督常委会及党委书记。在这种情况下,各种权力之间缺乏分工制约,有可能导致权力滥用。雅安市党内“权力三分”的改革便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其主要做法有以下两点。

  1.在权力结构方面,以党代会为权力中心划分党内决策、执行和监督三种权力。党代会选举产生全委会、纪委,并选举产生监督委员会,以实现三者的分工制约;同时强化监督机构,加强对全委会和常委会、纪委的监督。按照党章的规定,纪委有监督同级党委的职能,但实际上纪委对同级党委,尤其是常委和书记等领导干部难以实行有效的监督,而且纪委自身也必须接受监督。如果由党代会进行监督也不太现实,因为党代会是五年召开一次,即使在已试行了党代会常任制的地区,也是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分散的党代表个人因为没有党代会具体的组织载体,其监督职能难以经常地、有效地行使。建立监督委员会就使党代会的监督职能通过授权于这一机构,实现了监督的经常化和机制化。

  2.在运行机制方面,党代会有权讨论辖区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中的重大事项及问题,并做出决议;全委会对辖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常委会只对辖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方面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在干部的任用上,辖区党委工作部门、政府组成部门的正职和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的提名或任免,必须由全委会票决,常委会只保留了副职的提名权和任免权。可见,党代会和全委会主要行使决策权,特别是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而常委会的主要职能是执行,以及对日常重要事项作出决定。这就把原先过于集中在常委会的权力还给了全委会和党代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大大提高。

  深圳模式和雅安模式分别作为行政机构和党的机构“三权制约协调”机制改革试点取得的成果,得到了中央的肯定。正是以深圳和雅安等为代表的地方改革试点,使得中央对党政权力结构问题有了清晰的认识和明确的布局。可以预料的是,今后我国党政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将会沿着这个轨道前进。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学院公共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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