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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理分析与法律构建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刘 伟 日期:2010-07-09 12:43:42
裁主要体现为党纪、政纪。譬如《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这样的处罚与刑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并不衔接,不能有效保证该规定的贯彻执行。尤其是刑法的对应规定欠缺、滞后及其责任追究过轻,导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成了一种摆设。
 
  首先,刑法中的受贿罪不易制裁“拥有非法收入”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认定受贿罪必须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就是说,贪官明明收了他人的钱也不能定罪,一定要查明贪官收的这笔钱是为他人办了事。面对各种新型受贿犯罪形式,譬如,对于节假日收受红包、接受变相的感情投资等受贿行为,依照传统受贿犯罪的规定进行制裁就显得捉襟见肘,无从下手。

  其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留下了滋生的空间。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反贪污贿赂犯罪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1997年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对该罪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设立之初便伴随着很大的争议。这些争议主要在于,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又必须以此制度的建立为前提。同时,最高五年的刑期过轻,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了一些贪官的避风港。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按死刑论处。因此,只要未被查实,大多贪官对于非法收入的来源都会闭口不谈,更不会主动申报或如实申报。如此,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最多受刑五年。这显然有违立法初衷。因此,为了能使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实操”成功,刑法应该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者延长刑期,或者对于官员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按受贿罪论处,这样才能彰显财产申报制度的警戒意义。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与推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中央领导人的坚定决心与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障和支撑。理论工作者不仅需要从政治层面进行谨慎分析,从而防范该制度可能引起的政治风险,也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分析,从而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如信用体系),更需要从法理与法律构建层面分析,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践行消除误解、曲解,从而在民众与官员群体中形成统一的认识。只有民众的政治热情与官员群体的理性认知相互契合,才能确保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良性运行。

  (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省直机关党校科社法学教研部)

  责任编辑 王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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