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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理分析与法律构建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刘 伟 日期:2010-07-09 12:43:42
官员的隐私权加以明文限制,因而政府官员作为中国公民,也享有与其他公民同样的隐私权,在其隐私权(包括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背后蕴涵着这样的理念:公众知情权与官员隐私权同属民事权利,它们之间会发生冲突。进一步说,处理公民知情权与国家官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等同于处理公民的知情权与另一公民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是两种私法或民法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其实,这样的理解忽视了国家官员在社会中的“国家性”与“公共性”的本质属性,也忽视了公众知情权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中的重要意义。

  (二)权利与权力冲突:官员隐私权应作出让渡的理由

  公民知情权与国家官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从表面上看是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实质上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是公民的民主权利与国家官员的公共权力之间的冲突。一方面,公众的知情权本质上是一种民主权利;另一方面,国家官员的隐私权具有双重性。这种双重性来自官员角色的双重性。官员不仅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还是自身权利的行使者。官员隐私权的复杂性就在于如何界定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如何在二者之间进行价值平衡与选择。

  当国家官员以官员的身份行事时,他是国家公权力的化身,与公权力行使直接相关的隐私权的性质便发生变化,不再是民法所要保护的隐私权。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对不同级别或不同种类的国家官员的隐私权的限制应有所区别。因为国家官员的种类或级别不同,其职务、权力、待遇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也不相同。就财产申报而言,对主要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范围就应当扩大,对一般干部,财产申报的范围应适当缩小;对级别高、权力大、收入高的官员,财产申报应当更加严格,对于级别低、权力小、收入低的官员,财产申报可以适当放松。

  当官员以私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从而获得财产利益时,其隐私权是否也应当服从于其他公民的知情权呢?对这些财产的披露所引起的纠纷是否依然可以看做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呢?回答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行为是否与被披露者的公共职位及其公共权力有着直接或较为密切的联系。可以说,体现在公共权力行使行为中的品质和体现在自身权利行使行为中的品质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官员的个人财产状况与其公共职权是息息相关的。公众不仅需要知悉官员职务行为中直接涉及的隐私,而且需要知悉他们私人行为中的一些隐私,以判断他们是否公私一致、表里如一,以审查他们是否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从而全面考察官员是否符合公共职位的要求。因此,官员以私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获取的财产利益,如果与公共利益有着直接或比较密切的关系,就应当受到公众知情权的制约。

  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理分析之二:与刑法的衔接

  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预防、警戒和惩处官员腐败。对腐败官员拥有非法收入进行严厉的制裁,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实现的重要保障。在我国惩治腐败的制度体系中,对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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