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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常任制改革下党代会运行机制的构建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朴 林 日期:2010-04-08 10:51:29
障党代会职权的充分落实。

  (二)党代会常设机构的组织构成

  党代会常设机构应该由其中的领导者和一般工作人员两部分构成,由他们来负责行使党代会的经常性职权。常设机构的领导者,由党代会代表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以保障常设机构代行党代会部分职权的合法性。另外,由于党代会常设机构要发挥经常性的监督职责,其领导成员不应兼任党内行政、纪检和非党组织中的党组的领导职务。

  党代会常设机构是党代会的核心常设机关,它对代表大会负责,受代表大会监督。党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常设机构组成人员,改变或者撤销常设机构不适当的决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它有权监督党内行政机关、纪检机关和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工作。

  党代会常设机构下设的办公机构负责落实常设机构交办的日常事务,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提交党代会的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和提出意见。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党代会下设了三个经常性机构:监督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决策咨询委员会,分别行使代表大会日常监督、代表管理和服务及大会决策咨询服务职能。这是实践中的有益探索。

  (三)构建党代会常设机构的基本原则

  首先,要坚持稳妥性原则。党代会常设机构的设置,关系党内权力重构,必须以极其慎重的态度来对待。其次,要坚持整体性原则。绝不能孤立地看待党代会常设机构的设置,而要相应理顺党内外相关的纵向和横向权力关系。再次,要坚持层次性原则。中央和省级党代会常设机构必须有一定的规模,而市级和县级的规模相对较小,乡镇以下则应该更多地探讨更加直接的方式。在职权范围、具体运作形式等方面都要从实际出发来确定。

  四、党代会常任制改革与党内权力架构

  (一)建立健全对党代表的监督制度

  对党代会的授权与监督只能来自党员及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积极探索党员对党代表的授权与监督,就不能不成为理顺对党代会授权与监督关系的重要方面。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第六次党代会及其第三次会议,分别通过了“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党代表述职评议制度”,为党员监督党代表工作做出了较为细致的制度规范,可资借鉴。

  (二)理顺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的关系

  从党章规定上来看,由党代会到全委会,再到常委会,应该是一种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体系。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这种权力关系却往往被搞得比较模糊,甚至被颠倒了。

  党委会应该贯彻执行党代会的各项决议,向党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党代会既要对全委会的工作实施监督,也要支持其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常委会则主要负责处理大量的日常工作。当然,要按照上述模式重新理顺“三会”的权责机制,还需要一个渐进的和艰难的探索过程。

  与以上权力结构相适应,应该改革与健全党委会的相关制度。集体领导是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决策的形成过程注重的是民主的程序,而决策的执行更应注重效率。所以,党委会的运作应该更着眼于建立与完善科层化的领导体制,理顺执行中的权责关系。同时,要强化其个人分工负责制度,有效地保证党代会决策的贯彻执行。

  (三)理顺党代会、党委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

  党代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党代会闭会期间党的最高权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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