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选人用人公信度提升组织工作满意度
由于机构规格、职数设置、选任标准、选任程序、监督规定等公开的程度不够,干部群众不了解,因而对选人用人行为存在议论,质疑选人用人的公正性。
6.暗箭伤人。采用卑鄙手段排除异己、嫉贤妒能、公报私仇、打击报复,使本领强、品德优、业绩突出的干部难以提拔使用甚至被压制矮化,形成不良导向。有些领导干部为了达到提拔“自己人”的目的,想方设法排挤他人,加深了干部体制内矛盾,导致派系林立,干部形象不佳,威信不高。 二、选人用人公信度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选人用人公信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其本质而言,是我国还处于社会转型期,生产力水平不高,腐败现象没有根除。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原因。 1.少数人选人和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干部体制缺陷。我国干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党管干部,但对党管干部的具体实现方式缺少明确规定。事实上,党管干部变成了党委常委会研究干部,党委极少数领导成员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关键作用,在选人用人初始提名和最终使用中起决定性作用。在这种体制下,组织意图与个人意志无法区分,组织选人变成少数人选人;买官卖官、带病提拔、带病使用等由不可能变成可能,只要少数人“说了算”,一切制度约束都形同虚设;选人视野难以开阔,必然会产生少数人推荐身边人、熟人的现象,对不了解、不熟悉、不接触的干部,即使再优秀,也要排除在视野之外,从而形成圈子干部、裙带干部、派系干部。 2.选人用人者的偏好及行为缺少约束和监督。在少数人选人的干部体制下,选人用人者的偏好对干部选用具有导向性作用。选人用人者的偏好不同,必然造就不同类别的干部群体,形成不同的社会主流意识。特别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一把手在选人用人过程中往往起决定性作用,一把手的偏好主导着干部选拔使用的方向,如果一把手自律不严,必然导致选人用人存在突出问题,从而影响选人用人公信度。 3.以扩大民主为要求的选人用人制度设计存在缺陷。近年,我们在选人用人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制度,特别是《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作为党政群机关选人用人的总纲,构成了新时期我国选人用人制度的基本框架。然而,从制度层面来看,这些规定与实践需要还存在差距和不适应的地方,特别是在县域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有些实际问题在既有干部法规体系中没有明确,如对乡科级干部如何选任和管理,只是参照《干部任用条例》执行,对于从企业事业单位向机关调任干部,也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县域干部管理存在许多空白。 4.公正权威的选人用人机制没有形成。选人用人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形成公正权威的运行机制。然而,从实践看,选人用人过程还存在许多随意性,基本是按惯例操作。由此产生三个问题:一是社会参与程度不够。提名权过于集中,提名和使用过于统一,容易引起社会不同层面的猜测和非议。二是选人用人中的违规行为难以遏制。传统干部选任动议目标比较集中,这样选上来的干部,虽然“好使管用”,但多是领导身边人和有裙带关系的人,对其缺陷难以深入考察和了解,即使了解了,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影响对其的使用,导致违规行为存在。三是组织部门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组织部门在选人用人过程中往往处于操作者和执行者的地位,有些制度仅通过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