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6年11月中期

构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难题和对策/邱曼丽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邱曼丽 日期:2016-12-08 11:23:5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突破了时间界线,这意味着自决策之始,追责如同一把利剑,高悬于每个决策者的头上。
  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着眼点,固然有事后惩戒的考虑,但更根本的是从权力源头上督促领导干部审慎用权、遵守法纪、尊重民意、科学论证,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与可行性。具体而言,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有以下几方面作用。第一,教化作用。终身责任追究是权责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同时,责任承担也是权责相当的题中应有之义。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一旦权力行使失范,无论工作岗位发生怎样的变化,都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权责一致和权责相当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广大党员干部树立科学的权力观、法治观必将起到广泛而深刻的教育作用。第二,威慑作用。终身责任追究是履职不力的负面后果,对决策的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轻者警告、处分,重者失去自由、身陷牢笼。而决策者大都珍视政治生命及发展前途,这种负面影响必将对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为避免追责后果发生,会更加慎用、善用手中的权力,主观上会努力追求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第三,惩治作用。终身责任追究发生在重大决策失误之后。对参与决策方案提出、论证、决议、执行、反馈等一系列环节的领导干部及其有关人员,分别就违法性质、主观恶性、危害程度、责任轻重,予以组织处理或追究党纪、政纪乃至法律等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责任,直接影响决策者的政治发展、人格名誉、经济状况,甚至限制和剥夺其自由和生命,这对决策失误者是严厉的惩戒。同时,对其他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也是一种警示。
  一、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的困境
  规范领导干部问责的现行制度有《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除了《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是国家法律,其他多为国务院条例、规范性文件或党内法规,对决策失误问责总体上内容宽泛、概括。
  1.责任类型较多,衔接配套不够。责任根据性质可分为政治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具体又表现为不同的责任追究形式。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提醒、函询、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岗位和职务调整、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党纪处分主要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形式;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刑法、民法、行政法规定了刑罚及民事赔偿、国家赔偿责任等责任形式。从类别上看,责任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及剥夺相关的待遇或剥夺荣誉称号等可纳入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的范畴;政纪、刑事、民事责任则属于法律责任。制度与制度之间各自独立,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是并行、先后相承还是互为补充,并不明确。从目前的责任追究实践来看,情节较轻微,适用组织处理;情节严重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