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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中期

构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难题和对策/邱曼丽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邱曼丽 日期:2016-12-08 11:23:58
终身责任追究的过程也应向公众公开,增加透明度,以公开保证责任追究的正当性。二是规定完备的追责程序,如提案、立案、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保证被追责人的合法救济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责任追究无效。
  4.明确追责标准。依据什么追责?要明确终身责任追究的具体、可操作性的标准。一要建立一套普遍、公开、细致的问责事由标准。如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应予以量化可行。目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可为借鉴,对“重大”作出授权性规定,授权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如决策涉及多大金额、涉及什么人员、涉及怎样的事项属于“重大”应予以量化。失误是指主观上存在过失,采取的是主观过错原则,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应进一步细化,如规定“应为”而“未为”等外在行为推定主观是否存在过错。二要明确决策阶段的追责标准。要根据决策不同阶段细化责任追究标准。决策程序一般可分为调查、设计、选择、评估纠正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决策者或者执行者应依据什么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在制度中予以明确。
  5.明确责任类型。终身追责追究哪些责任?当前,随着纪法分开,纪在法前,责任追究的重心已经从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更多地转向政治责任、道义责任,并集中体现在组织处理和党纪责任的追究上。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由于其性质的严重性,不但会涉及一部分非直接决策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于领导者、分管者、直接责任人还会追究更为严重的责任。对此,应构建明确的责任体系。横向上,对于重大决策不同环节所涉及的人员应承担何种责任作出规定;纵向上,对于党政之间、正副职之间、不同层级之间的问责作出规定。
  6.明确终身追责与时效制度的对接。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关键在“终身”,即无论涉事者是否发生调离、辞职、退休等变动,都要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但刑事、行政、民事诉讼制度中有相应的时效制度的安排。司法中的时效制度是维护社会关系稳定性的重要制度,是法的秩序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世界各法治国家的通例。但组织处理、剥夺(撤销)荣誉称号或待遇等,以及党纪、政纪处分不受时效限制。责任终身追究并不是要求所有的责任类型都能无限期追究。当应追究法律责任,又没有超过时效时,则不影响各类责任追究;如果超过法律诉讼时效,则要追究除法律责任之外的其他责任,而免予司法追究。
  
  (作者系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 王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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