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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中期

社会组织介入食品安全治理的障碍与突破策略/孙 敏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孙 敏 日期:2016-07-13 10:17:39
  当前,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仍然是以政府为主导、依赖政府推动的公共监管体系。伴随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这种监管体系的弊端和不足暴露无遗。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政府监管有其局限性,当政府失灵时,需要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维权组织、社会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作用。
  一、政府监管的局限性
  首先,公共资源短缺是实际中政府监管缺位的重要原因。以食品检测为例,我国食品加工企业共50多万家,生产的食品种类数以万计,每种食品都可能含有数十种甚至数百种危害成分。但政府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无限满足这些检测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出现标准里没有规定却真实存在的有害物质未能检出的情况,检测结果不能全面揭示食品中的实际风险和潜在风险。
  其次,政府监管可能因信息不足、不对称而失灵。由于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繁杂多变,政府也只能是一个有限理性的个体,不可能获得所有关于食品安全的信息。且食品安全监管属于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领域,目前,履行监管职能的行政人员特别是基层的监管执法人员大都严重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而大量懂技术、懂专业的行家能手在食品行业里属于被监管的对象。这就造成监管者与监管对象在信息、技术上形成强烈反差,监管失灵也就不足为奇。
  再次,政府垄断监管造成监管低效率。在政府垄断食品监管且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考核评价机制的情况下,只要监管辖区范围内没有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监管好与不好都一个样。各级监管部门往往容易安于现状,缺乏动力改进监管思路、方法、手段,最终造成监管成本高、监管效率低。
  最后,政府垄断监管可能导致权力异化。现实情况中,政府不再作为一个整体,而是作为个人的一个复杂网络,网络中的绝大部分人属于“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少数监管执法人员可能为追求自身利益,抱着侥幸心理放松食品安全监管,迎合被监管者的需求,甚至出现权力异化、设租、寻租现象,导致政府监管目的背离社会公共利益。
  二、社会组织介入食品安全治理的理论基础及优势
  (一)社会组织介入食品安全治理的理论基础
  食品安全领域引入社会组织是政府借助民间力量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一种治理模式。这一新的公共治理模式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国家,主要谋求解决当时西方国家政府面临的多重危机:政府干预市场扭曲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扩大支出产生高税收;政府公共服务无效率造成社会普遍不满,全社会要求政府“花费更少、做得更好”,更有效地使用公共财政资源。于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共同治理社会问题成为政府改革的必然选择。这种公私部门协同与合作的管理模式被学者称为新公共治理,之所以选择“治理”(Governance)而非“统治”(Government)一词,目的就在于强调,解决公共问题要依赖与除政府之外的非政府组织广泛合作。显然,新公共治理突破了传统社会管理的政府—市场二元架构和政府自上而下的强制管制的束缚,主张国家—市场—社会良性互动的三元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改进了社会责任的承担机制,主张由政府与市场、社会共同承担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这种公共责任分担机制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责任压力,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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