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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中期

社会组织介入食品安全治理的障碍与突破策略/孙 敏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孙 敏 日期:2016-07-13 10:17:39
重,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又使得社会组织失去赖以生存的广泛社会基础,难以发挥出不同于政府的作用。其次,由于社会组织通常要依靠企业的捐助或支付的服务费用生存,很难与食品行业里的企业保持客观上的独立。尤其在一个竞争激烈、缺乏监管的检测服务市场,企业很容易寻找到一个维护其利益的第三方,甚至个别社会组织存在权力寻租现象。
  四、社会组织介入食品安全治理的策略选择
  (一)构建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社会总体性权力均衡机制
  首先,要大力推行政府机构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使政府从大量烦琐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重点抓好宏观管控、综合决策;集中力量构建社会共治体制机制、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健全标准体系、加大食品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保证食品监管执法到位和公平;集中力量规范和监督社会组织的参与行为。其次,要规范市场权力主体的行为,主要发挥市场价格、信誉、信用、产权、信息和消费者购买指数等作用,建立信息、信用、信誉机制,实现斯密“无形之手”的自我调节。再次,要积极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构建“小政府、大社会”体制机制,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公共领域,为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和参与社会管理让渡空间,具体到食品安全治理领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检验检测、信用评估、行业标准制定与执行,以及一些惩罚等具体事务都应委托或转移给社会组织,让其真正承担食品安全治理的职责。
  (二)加大对食品相关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支持力度
  首先,加快推进政社分开,实施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彻底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及过度依赖政府的问题,使社会组织真正回归社会、回归民间,成为服务会员、沟通政商、自律互律的服务型组织。其次,搭建社会组织孵化发展平台。鼓励各地方政府设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通过孵化培育,建设一批有影响、有规模、规范化运营的社会组织。再次,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加快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规范购买程序,明确购买内容、定价方法及规范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公共服务交给具有担当能力的社会组织。只有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持续得到提升,社会组织才能真正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工作,才能与政府形成良性合作,分担食品安全治理责任,有效降低治理成本,推动食品安全治理走向“共治”。最后,优化社会组织政策环境。我国政府应在健全社会组织财政资助奖励、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建设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等方面,积极出台富有含金量的配套政策,优化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政策环境。
  (三)健全政府对食品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督制约机制
  在积极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同时,要健全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约束机制来保障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公益性,切实发挥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首先,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其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对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资产财务、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实行信息在线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再次,建立社会组织信用评估和评级体系,将评估结果和信用等级与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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