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金融风险协同治理模式研究/高 锐
【摘 要】目前金融风险治理依然以传统科层制的组织机制和治理手段为主,但已经呈现协同治理的趋势,它强调科层内部各组织机构职责划分和沟通协调,注重引入社会和市场第三方力量,不断创新治理手段和强化金融服务导向。但地方政府金融风险协同治理依然面临着政策供给难以满足金融风险协同治理的创新性和时效性要求,治理实施与市场服务、监督问责难以保持连贯性,治理实施中的组织动员和资源整合水平难以应对治理压力等问题。地方政府金融风险治理转向协同治理模式,需要提升金融风险治理政策法规供给的效率;由静态专项治理转向动态过程治理;集中发挥引导职能,加强与治理对象的协调互通;强化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协同,提升风险应对和资源整合能力。 【关 键 词】地方政府;金融风险治理;科层制;协同治理
【作者简介】高锐(1991— ),男,江苏海洋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风险治理。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研究”(项目批准号:18JZD031);连云港市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连云港新时代营商环境的短板与政策创新研究”(项目批准号:21LKT0017);2021年度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地方政府金融风险治理模式转型研究”(项目批准号:2021SJA1711)
【中图分类号】C936;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21)20-0115-03
政府金融风险治理理论奠基于早期的风险管理理论以及随后兴起的风险治理理论。风险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能,要求政府依托必要的干预工具和手段积极应对社会发展中的一系列风险,与经济发展、公共服务职能一道为国民安全和国家发展创造条件,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金融风险的管理。之后,政府内部风险管理实践受到社会、经济和国际环境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政府风险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开始广泛兴起,政府由原先的“管理”定位向“治理”转变,即行动主体不再局限于政府机构,转而注重多元主体的联合行动和资源整合,政府的核心职能转变为“监控—指导—治理”三大功能,注意力转向“制定和实施规则以及提供服务的能力”。[1]风险管理理论向风险治理理论的演变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研究和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如何在既有理论的基础上,深化地方政府金融风险治理理论的研究,探索有效的金融风险协同治理模式,进而推动政府风险治理实践的加速变革,是目前理论界的迫切任务。 一、地方政府金融风险治理模式
(一)科层制特征的金融风险治理模式
传统的金融风险治理模式主要基于“命令—控制”型的科层制结构对金融风险进行管控和治理。但这种模式缺乏消解风险的资源和能力,也不具备风险治理的前瞻性,地方政府迫于治理压力而不得不选择被动的“反应式治理”策略,采用短期性、权宜性、变通性治理手段来控制风险。在县域风险治理过程中,风险治理机制是“中心工作模式”,即县级党委基于对风险治理任务轻重缓急的判断,遴选出重要的风险治理事务作为党委的中心工作,然后依靠党在政府部门的组织体系进行资源调配、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