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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下期

乡村治理中多元主体的博弈关系与法治破解路径/颜 杨 刘永红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颜 杨 刘永红    日期:2021-11-18 08:56:49
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为村民提供表达自身利益需求的渠道。然而,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之中,各种社会组织的发育并不充分,还存在着规模小、种类少、功能不健全以及管理不完善等问题,无法为村民提供精准化和个性化的服务,自身的实际作用发挥有限。与此同时,乡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权责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其游离于体制之外,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易被村“两委”控制。受上述因素的影响,乡村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之中,无力承担协同治理的职能,治理主体作用的发挥十分有限。
  四、规则之治:厘清多元治理主体关系的路径
  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除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与互动之外,还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明确划分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范围。如此才能更好地约束各治理主体的权力,确保各治理主体依法履行自身的职责,促进乡村的有效治理。
  (一)完善乡村治理的法律规范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乡村得到有效治理的基本前提。进入新时代,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格局已基本形成,但是由于乡村治理主体职权的行使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权益缺乏法律保障,这极大地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为此,我们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各治理主体的权责、地位以及作用做出明确规定。一方面,要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与村民委会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规定,对指导与领导的方式、范围和内容应以法律的形式定下来,为乡村治理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对各种社会组织的权利、职责、地位以及作用做出明确规定,保证其能充分行使自身的权利,发挥自身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作用,确保其在乡村的治理行为能够于法有据。
  (二)明确政府职能,推进规则治理
  有限政府要求乡镇政府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即乡镇政府只能在“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行使自身的行政权。因此,必须在对各类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范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之上,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乡镇政府的权力清单,并明确其权力行使的法定程序,使乡镇政府的权力在法治的框架之下运行。制定乡镇政府权力清单,就是以清单的形式对乡镇政府进行清权、确权和放权。这不仅仅是乡镇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自身职权的重要依据,也是乡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依法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权力清单可以明确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自身的权力限度,防止乡镇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干涉村民自治,对于实现乡村善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完善党的领导,提升村党组织的治理能力
  进入新时代后,乡村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种结构性挑战在乡村治理的实践场域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导致乡村治理所面临的情况越来越复杂,治理的成本和难度不断增加,提高村党组织的领导能力成为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必须完成的一项紧迫任务。具体而言,首先,要提高村党组织的思想引领、组织保障和宣传动员能力,使其能够成为宣传党的大政方针、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领导乡村治理以及凝聚村民共识进而推动乡村社会发展的坚强组织。其次,要探索村党组织领导乡村社会治理的方式。在传统的“乡政村治”模式之下,村党组织主要强调自身的管理职能,而忽视了自身的服务职能。在新时代背景之下,随着乡村经济社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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