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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下期

社区协商中的公众参与效能感优化路径研究/杨守涛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杨守涛 日期:2021-11-17 17:21:36
的问题。社区共同体的塑造,一方面,需要借助文体活动、社区劳动等实践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从陌生人社会向熟人社会的过渡,巩固社区群众之间的感情基础及其他社会资本;另一方面,在社区活动过程中,要尽可能地选择共同利益事项,再逐步发展到围绕有利益分歧的事项开展工作。
  再次,营造社区协商氛围。社区协商氛围的营造,既包括议事厅、协商议事会等社区协商平台的建立,也包括通过积极体验增强社区群众参与协商的内生动力和意识。另外,健全的制度、针对参与者的品质塑造、协商文化的建设也是推动社区协商治理实践所需要的。总之,为了更好地营造社区协商氛围,以某种形式存在和展示的社区协商平台、居民群众协商参与途径、彰显商量特质的有形标识等“硬件”要素是必不可少的,各方主体的商量理念和意识、愿意举办协商活动和乐意参与协商活动的积极性、理性而负责任地对话与辩驳的成熟协商品格等“软件”要素更是不可或缺的。
  (二)深化社区协商实践
  社区协商实践中具体活动的不成熟、不完善,是公众参与效能感不高的一个重要成因。对此,只有通过对实践的深化,在不断总结提升中去改变。
  第一,丰富协商活动。通常情况下,听过与看过甚至亲身经历过的社区协商治理实践活动越多,参与协商治理的效能感越有可能得到提高和科学化。因此,有必要在社区治理实践中尽可能多地举办协商活动,以便公众更充分地感知社区协商治理。这是提高协商参与效能感并使之科学合理的重要举措,也是通过丰富实践活动体验协商价值和功能、增强社区干部与公众协商积极性和主动性的重要举措。当然,尽可能多地举办协商活动,也应当避免当前已在一些地方出现的“协商泛化”问题。在社区治理实践中,要考虑社区是否具备适合的协商条件,决不能不顾客观实际情况而盲目开展协商活动,否则,就容易导致群众对协商产生误解,甚至曲解了协商的本质内涵。同时,对于明显违反党的方针政策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甚至冲突的事项、上级党委和政府明确要求和明文规定必须执行的事项、明显带有歧视性以及不公平不公正意蕴的事项,一般情况下都不予协商。当然,以上事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某些环节开展一定的协商,但是目的在于通过协商确保利益相关者能想通透想明白,在辨明是非的基础上维护自身利益。
  第二,解决协商活动的发起困难问题。社区协商活动的发起,无外乎工作推动、问需提案、临机事务三大类。由社区群众主动发起的协商活动,按照社区协商规则积极导入协商程序即可。但是,社区主动发起协商活动有时会遭遇发起难问题。有鉴于此,在发起协商活动时,要注意在扩大协商主体与内容范围的前提下,选择大家比较关注、利益比较集中的问题,激发大家参与的利益兴奋点;同时,也要注意选择合适的协商时机,尽可能确保想参与者有时间参与,并尽可能借助线上渠道进行协商;另外,还要充分借助本社区甚至其他社区已有的成功实践来激发大家的参与热情,增加各方主体对参与获得感的期许。
  第三,增强协商活动的专业性。在发起协商之后,后续系列操作尽量体现出协商的专业性。比如,要保证参与者充分发言、平等发言的机会,使他们可以尽可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驳他人的见解。又如,要保证不草率决策,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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