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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行政容错纠错机制研究/白紫姝 戴建忠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白紫姝 戴建忠 日期:2021-05-26 16:38:48
失现象(懒政)、因语言沟通失误而出现的行政文书性错失现象(误政)、因惧怕失去工作而出现的官僚习气性过失问题(俗政)等,均采取了弹性的契约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只要是在积极作为的前提下出现的服务性过失或错误,坚决不适用法律优先的强制性惩罚机制,而是采用协商讨论的方式来做均衡化处理。这种基于社会有机体彼此衔接的行政容错纠错机制,既保证了行政过错方的尊严和职位,又抚慰了过错相对方的心理感受和情绪体验,同时也优化了混沌行政的正态分布概率。正如沃尔泽在《论宽容》一书中所说:“我们不能指望所有的人都是完人且永不犯错,但我们至少可以减少自身犯错的机会。政府契约在‘宽容即美德’的意义上只是一纸空文,弹性的契约精神不仅赋予了人们行使权利的法律秩序,而且浸渍着与他人交往时的政治美德。”[4]
  2.以“不溯及既往的契约性原则”来处理显性行政过错(Overt Administration Mistake)和隐性行政过错(Covert Administration Mistake)之间的生态关系。所谓显性行政过错,是指被过错相对方明显觉察到的行政过错。比如,因金融行政人员押运存款准备金而出现的程序性过失、因政府项目规划过程中把关不严而出现的土地流失性过错、因政府内部人员离心力增大而出现的多头行政性过失等,都是行政相对人可以明显觉察到的行政过错。所谓隐性行政过错,是指那些需要较长时间和特定空间才能表现出来的行政过错,这些过错在当下没有产生明显的影响,因而容易被过错相对方忽视。比如,因合理性延迟答复而出现的隐性行政过失,因推诿性空间转移而出现的隐性行政过错,因行政利益相关方缺位而出现的行政判决性过失、行政复议性过失、行政处罚性过失、行政赔偿性过失等。根据英国现代契约理论的基本原则,在既定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对于显性过失和隐性过失的处理不能采用法律上的“诉讼时效性”规定。也就是说,要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契约原则来处理显性行政过错和隐性行政过错之间的生态关系。换言之,只要是出现了行政作为性过错,只要是不能被定性为恶意不作为,就只能适用当下的行政宽容机制加以协商解决,而不能无限制地追究既往事实。正如英国行政生态学者若埃尔•罗曼所说:“宽容不是道德上的故作姿态,而是公民的契约,它要求的不是心理上的事先安排,而是对程序和制度的信任。”[5]显然,英国的契约型容错纠错机制与美国的法理型容纠错机制有着明显的不同。
  三、德国宗教主导型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特点
  针对德国政府中出现的行政过失现象,德国社会并没有像美国那样采用严格的法律程序来加以规约,也没有像英国社会那样采用古典的契约伦理来加以限制,而是采用灵魂教化的方式来从深层次上降低行政过失的发生频率。在德国人看来,政府部门的行政作为有时比行政不作为更具威胁性。比如,某些积极推动的地产项目可能隐含着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开发商之间的“暗箱操作”,某些政府部门极力提倡的跨国投资产业可能隐含着行政公职人员贿资转移的行为,某些政府部门积极倡导的武器开发议案可能隐藏着跨国军火交易的灰色内幕等。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来说,这些程序上的服务是没有任何违法违规嫌疑的,也是顺理成章的,但对于过错相对人来说,则是极不公平的。比如,因土地开发过错而造成的强制性“市民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