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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社会治理中的利益冲突与利益均衡/魏崇辉 孟 娴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魏崇辉 孟 娴 日期:2021-05-26 16:03:45
  在复杂多元的治理体系中,政府、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分别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如何科学评估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成为治理利益冲突的首要问题。首先,维护集体利益和大局利益是协调利益关系的首要原则。多元社会治理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内在规定性也要求以绝大多数群体的诉求为利益标准。其次,要给予弱势群体更多关怀。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往往被社会忽视,导致社会的利益分配处于失衡状态。因此,在评估多方利益诉求时,要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予以特别关注,善于统筹分散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再次,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综合归纳不同群体和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概括提炼出符合广大人民群众要求的利益主张。
  2.建立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机制
  要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首先,保障社会治理主体平等的利益表达权利。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础作用,通过人大协商、政府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等多种形式,使得社会治理中的大部分利益冲突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扩大群众利益表达的渠道,如通过网络征集群众意见以及定期举办小范围谈心活动、座谈会等。其次,规范政府权力,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保证政府权力在宪法和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更多地倾听其他治理主体的诉求和主张,加大公共服务的供给力度,使参与社会治理的不同主体能够共享发展成果。同时,严厉打击资源垄断行为,防止资源分配不均;加大对弱势行业、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政策优惠力度,提升其利益博弈能力。
  3.增强治理主体的边界意识
  缺乏边界意识是利益冲突产生的重要原因。在社会治理体系中,边界是指主体的界限和底线。一个主体超越边界往往会引发体系内两个甚至多个主体发生冲突和对抗。在以往的社会治理研究中,关注的重点往往在于政府权力违背公民利益或突破治理主体权利的界限,但在现实的治理实践中,公民不合理甚至非法的利益诉求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权力造成损害。因此,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还要对个人、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的利益诉求划分合理的边界,确保各治理主体在边界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
  4.引导治理主体在价值层面达成共识
  利益冲突的深层次根源是价值冲突,如果价值冲突得不到解决,利益冲突就很难得到根治。只有引导多个治理主体从同一角度和层面出发思考问题,才能有效协调多元治理主体的利益关系,进而实现善治的目标。“现代化是当前中华民族的最高目标和最大共识,不同阶层和人群不管存在什么样的分歧,在追求现代化这个问题上都是高度一致的,因而可以作为凝聚全民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和讨论中国道路问题的逻辑起点。”[3]现代化在社会治理领域表现为多元治理主体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指引下合作共进,实现多元治理主体的协调发展、成果共享。在这一过程中,要筑牢共同体意识,参与主体只有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越走越顺,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思想变为实际行动,增强主体间的默契性和行动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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