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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组织视角下集体腐败的生成模式与应对措施/王倩倩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倩倩 日期:2021-04-25 10:41:00
议的形式,通过虚设账目规避监管,套取和转移国有资金(产)。二是官商共生。曾经轰动全国的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为核心的铁路系统集体腐败案,涉及13名高级官员,涉案人员与企业家“往来密切”,共生共存,形成了铁路设备、配件、运输等相关领域的企业家行贿官员受贿的腐败链条。三是官匪勾结。利用手中的职权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是官匪勾结的具体表现。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因涉黑被司法机关调查后,近200余名与其有直(间)接领导关系的司法干部被依法处理,涉及司法部门之广、司法干部人数之多令人震惊。四是买卖官职。此种犯罪样态是基于上下级之间买卖官职的不正当政治动机而形成的政治腐败链条。黑龙江韩桂芝买卖官职窝案(涉及政府官员100余人,副省级干部6人,地厅级干部30余人)、马德受贿案(涉及265名处级干部)、沈阳“慕马案”(涉案人员100余人)都是典型的买卖官职集体腐败犯罪。
  从上述集体腐败案中可以看出,一把手为了稳固自身的“隐性收益”,多数会依仗自己手中的权力威胁利诱下属或者相关人员,迫使或拉拢下属和相关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行为规则、组织文化、价值取向相对一致的关系网络。一旦关系网络中起主导作用的领导被查处,就会牵扯出一群“共犯”,从而形成集体腐败。
  (二)利益联动模式
  所谓利益联动性,是指由于该组织的腐败行径具有“群体性”“集体(团)性”“组织性”,而使他们之间具有某种“联动的利益”。非正式组织形成的原因很多,比如共同的爱好、工作性质、友谊等。但是,通过分析近10年较为典型的集体腐败案件来看,集体腐败绝不是那些腐败分子的共同爱好或者共同的工作性质所致,而是由于腐败分子为了谋求共同的不正当利益而导致的结果。这样的非正式组织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或非法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往往以牺牲整个行政组织的利益或者公众利益为代价。诱发集体腐败的“利益联动”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线形”或“金字塔型”利益联动,也就是指一种从基层干部到中、高层领导的“线形”或“金字塔型”利益联动结构。二是“环型”或“圈形”利益联动,即一个行政部门内部工作人员互惠互利,形成集体腐败。三是“网络型”利益联动,这种情况是前两种情况的综合,腐败犯罪中的“集团腐败”就属于这种情况。
  利益联动模式下的集体腐败多发生在具有行政审批权、涉及民生领域的关键环节,涉案范围较广,灰色利益链条综合交错,几乎涵盖了农业、水利、医疗等大部分公共权力范畴。
  非正式组织的利益联动之所以诱发集体腐败,其根本原因在于,如果某个个体想腐败,就可能给予或出让一部分“利益”给另一个个体,以期在腐败实施过程中得到必要的帮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利益互惠”,这样就成了集体腐败。
  (三)规则潜压模式
  所谓规则潜压,是指非正式组织具有不成文的行为规则,迫使或促使非正式组织成员按照这些规则行事。一般认为,非正式组织与正式组织的主要区别之一,就是它没有制定成文的组织规章制度。但实际上,非正式组织成员的行为通常表现出相当的“一致性”和“组织性”,其原因就是非正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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