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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下期

党政系统中语言腐败的表现及治理之策/李 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 想 日期:2020-12-04 16:00:27
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深入开展语言腐败防范和语言生态建设讨论和实践活动,在各级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发现和推介一批文明规范语言使用典型,组织开展文明规范语言使用主题宣讲活动,使规范使用文明语言成为党组织和社会大众的集体共识,创新构建防范化解语言腐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筑牢防范语言腐败的职业底线。
  (二)通过立法执纪完善对腐败语言的制度性约束
  一方面,要在现有法律纪律条文中适度增加约束防范语言腐败的条款。目前,作为语言文字使用基础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作为党政干部基本行为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均未对党政领导干部如何规范使用语言做出相关要求,约束和防范语言腐败的作用还未体现,应该考虑在上述文件中增加针对语言腐败的条款。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九条中应该增加对公务员语言腐败行为约束和处置的内容。《准则》第四款中规定党员干部必须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这些条款应该进一步配备刚性约束措施,明确详细的应对处置办法。
  另一方面,现有法律纪律条文中适用于语言腐败治理的条款要明确其适用范围和处置措施。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党内监督主要内容的表述是,“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应进一步明确言行检查的范围应该包含“是否存在语言腐败”的内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纪律检查机关坚决纠正和查处”的五种行为中已经涵盖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的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一条对党政干部监督惩处的条款中已经涵盖了对“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的相关处分。上述条款应进一步明确:“对党忠诚老实”应该包括语言使用上的语言忠诚和语言老实,“口是心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主要是指在语言使用和行为落实之间的差距上的问题。
  (三)通过干部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程序
  邓小平曾指出,“权力过分集中”是中国共产党传统政治体制的“总病根”。消除语言腐败应该围绕公共权力的科学运行创新相关体制程序。一是增强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民主性,解决选人用人权力过分集中、权力结构失衡的难题。解决语言腐败问题要从规范党委领导班子在选人用人问题上的决策权开始。要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关于第一环节“动议”的规定,防止选人用人权力过分集中,以民主来降低由集中带来的风险。二是加强对领导干部人选综合素质的培养和考察。不能因为强调政治思想品质、道德修养的培养和考核,而忽视了对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要加强领导干部包括语言修养在内的综合素质的培养,并把语言素养测评结果作为衡量领导水平和群众基础的参考指标。三是加大社会力量对语言腐败的监督力度。语言腐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能单独依靠党内监督力量来解决,而是必须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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