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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下期
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困境及法治化路径/赖 锴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赖 锴
日期:2020-08-24 15:37:57
业知识欠缺而参与受限,致使参与效果大打折扣。三是公众参与主体不明确。“社会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往往分成两大类:个体化和组织化的公众参与。”[1]一般情况下,公民个人参与社会治理存在利益表达声音微弱、精力有限等不足,若公民成立社会组织并通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则能避免公民个人参与的不足,但社会组织的内涵、章程、成立及运行规则等鲜有权威规定,社会组织的设立条件也较严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众参与的广泛性。
其次,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方式不明确。公众参与的范围、领域和方式、渠道,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逻辑前提。哪些事项的治理必须要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如何,公众通过什么样的渠道和方式进行参与,这些问题不明,必然会影响公众参与的有序有效开展,影响公众参与的效能。
再次,公众参与的启动较为随意。在社会治理中,缺失公众参与的事项清单,缺乏公众参与启动条件的具体规定,哪些属于必须要启动公众参与的情形,是否允许公众参与,何时启动公众参与,目前并没有相关部门作出规定,全由社会治理相关事项涉及部门自由裁量,率性而为,削弱了公众参与的规范化和专业性。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也存在困境,一是公众参与的程序不规范。一些公众参与项目没有正式程序,参与环节较为随意,公众参与呈现无序化状态。有些公众参与程序碎片化、粗放,缺乏程序制度设计和操作细则,缺乏顶层整体设计和统一的制度安排,程序中互动性环节安排不足,多表现为单方面的、机械性的参与,公众参与变成了公众的自说自话。公众参与程序中缺少程序性权利义务规定,比如对公众意见、举报、投诉、建议等既没有强制性的登记要求,也没有存档备查规定。另外,没有根据不同类型的公众参与设置不同的参与程序。二是公众参与的便利性不足。有些参与程序设计过于烦琐,违反了公众参与的便利性原则,如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的部门要求提供符合严格格式要求的图片等证据材料,这实际上是将问题线索与违法证据混为一谈,抬高了参与门槛,不但影响了公众参与的效率,而且客观上造成公众不能参与。三是公众参与的反馈机制缺失或虚置。在诉求与反馈、参与和回应的良性互动中,公众诉求得以回应,公众参与积极性得以保护和维持。现实中,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其利益诉求和表达意见却止于单向交流,并未获得相应回应,公众诉求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支持并没有反馈,公众参与的社会事务依然“涛声依旧”,显然,公众参与反馈机制缺失极大地损害了公众参与的热情。四是公众参与的保障不足。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需要完善。公众参与社会治理要消耗一定的精力甚至财力,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参与人需要得到相应的补偿或不能因参与社会治理而被削减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参与社会治理主体实行奖励积分制或物质奖励,但在更大的范围内尚未成为普遍的制度安排,公众参与支持制度有待建立健全。
三、破解社会治理公众参与困境的法治化考量
社会治理公众参与困境解决思路是多元的,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手段等,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治理公众参与的矛盾和问题具有独特性和持久性。
(一)公众参与法治化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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