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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下期

困境与突破: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路径/李昌凤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昌凤 日期:2020-07-20 10:06:44
施,以真正实现城市对农村的反哺。要扭转农民法律权利缺失或保障不力的局面,切实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经营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等,破除城乡融合发展的法律制度障碍。尤其要抓住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大好时机,让农民可以盘活资产,赋予其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担保融资功能。
  坚持执法力量下沉和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离不开强大执法力量的护航,而农村执法力量不足是个长期存在的普遍问题。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执法权限和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全国拉开帷幕。从目前实施状况看,各地在城市执法权限和力量下沉至街道上做得较多、效果不错,而在广大农村乡镇,此项改革推行难度明显大得多,地方的改革动力也显不足。
  坚持公正司法和程序便利原则。所谓司法公正,对农民和农村而言,就是司法中不分城乡一体保护。针对人身损害赔偿领域长期存在的巨大城乡差别,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选择试点,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此举被视为对社会呼声的积极回应。另外,针对农村大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案件,应通过降低起诉门槛、诉讼费用减免、纳入公益诉讼等途径,便利农民实现救济赔偿。
  加大农村普法和法律服务的力度,提高其针对性。以与农民生产生活联系密切的法律(相邻关系、婚姻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等法律)为普法重点,通过接地气的普法形式,引导广大农民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加大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投入和支持,将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逐步纳入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三)构建“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提升农民的主体体验和实践能力
  夯实村民自治基础,提升农民“主人”身份体验。村民自治是农民直接参与乡村治理、发挥主体作用的首要平台,也是激发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的重要机制,还是乡村治理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合理衔接点。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不仅要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在体验中提升其作为乡村主人的外在感观,还要通过合法利益诉求的满足来增强其作为乡村主人的内在感受。要加强和改善基层政府对村民自治的引导和监督,在摒弃不当行政干预的同时,保障其依法规范运行;要改进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监事会等组织的议事规则,使村民自治成为农民民主实践和利益表达固定场域;要结合各地实际,创新村民自治实现的新形式。
  在法治乡村建设中提升农民法治实践能力。法治乡村建设离不开农民的参与,法治乡村建设效果必须由农民进行评判,法治乡村建设的成果首先要惠及农民。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应强化涉农立法的调查研判,扩大农民立法参与,反映农民的合理利益诉求。在法律实施环节,尤其是农村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维护过程中,最大限度地拓宽农民参与的途径和渠道。这样既可以通过体验式学习直接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又可以强化其主人翁责任感,使其在乡村振兴中实现自身主体价值的提升。
  厚植德治根基,提高农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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