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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下期

困境与突破: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路径/李昌凤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昌凤 日期:2020-07-20 10:06:44
乡村振兴战略之外而成为“局外人”“旁观者”。
  (二)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或乏力
  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获得巨大发展的同时,农民竞争能力弱化、基本权利缺失、社会地位下降的弱势化趋势已是不争的事实。在以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今天,最根本的弱势当属法律地位的弱势。目前,虽然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文件对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有所规定和确认,但是赋权不足、保障不力的缺陷依然突出。
  农民政治参与流于形式。目前法律未能给农民政治参与提供健全有效的制度机制和程序保障,立法未能实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丰满充实,农民政治参与途径比较狭窄,利益表达渠道不够畅通。现阶段,村民自治制度是农民政治参与、利益表达最重要的渠道。在《宪法》将村民委员会定位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性质的基础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就“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村民自治制度还存在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等缺陷,在实施执行时受到乡镇政府干预严重、选举中违规操作等现象普遍存在,乡村民主未能得到全面有效地落实。整体而言,农民群体并未成为一种与国家分享政治权力的自主力量。
  农民经济财产权利缺乏有力保护。土地是农民的最大依靠和保障,围绕土地而产生的相关权益也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益。由于立法上对农村土地权益的限制,农民的土地权益以及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权利无法变现或融资,其权能在法律上并不完整。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承包经营权,但近年来,在各地农地流转中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基层政府或村民委员会采取反复做工作、利诱甚至欺诈威胁的手段强制农民流转承包经营权。
  农民社会保障和文化教育权利多处于“非国民待遇”地位。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重城市轻农村”的政策导向,致使农民在社会保障和文化教育权利方面相较于城市居民显得“低人一等”。虽然《义务教育法》规定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采取措施以保障农村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但教育资源不均衡日益严重却是不争的事实。虽然《社会保险法》已经将农民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之内,但是延续了城乡“二元双轨制”,农民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待遇仍处于较低水平,并且农民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国家社会保障。
  农民“公平保护”的司法诉求依然存在实现障碍。“有权利则有救济”,“平等救济”和“弱势倾斜”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然而,在寻求权利司法救济时,农民作为公民应有的“司法平等救济”,以及作为弱势群体应享有的“适当倾斜保护”尚未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彰显。
  (三)农民主体地位实现的组织载体功能严重退化
  农民主体地位不是每个农民个体的主体地位,而是农民群体的主体地位。农民组织是农民群体实现自身主体地位、发挥主体作用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我国农民群体虽然人数众多,但缺乏组织意识。再加上长期“单干”的小农经济、家庭承包经营模式,使农村群众组织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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